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追偿:
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危险责任原则:
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
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复议申请人:
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被申请人:
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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