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一、历史观的基本命题
社会历史现象的两个基本方面,既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肉体和精神的关系是人的生命机体构成中的本质关系;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是人的活动中的本质关系;与此相适应,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则是社会及其历史发展中的本质关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就成为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对这个基本问题的回答就构成了两个基本派别 ---- 唯物主义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或称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
社会存在作为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包括人们的物质活动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包括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地理环境,物质生活的主体----人口,但主要是指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即物质生产方式。物质生产方式是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内在结构,是物质生产活动的构成方式,它体现了物质生产活动的本质。物质生产活动包括两种物质关系:一是人对自然的交换关系,二是人们之间的活动的交换关系。
社会意识作为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指全部社会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意识,哲学,道德,艺术,科学,宗教等意识形式,以及风俗,习惯等社会心理现象。社会意识是社会总体的意识,它有别于个体意识。通常意义上的个体意识是个人所处的特殊存在条件及个体活动的反映,而作为社会总体意识的社会意识则是在反映社会总体的一般存在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人意识使人的意识显示出特殊性,而社会意识则使人的活动显示出统一性。
二、两种历史观的根本对立
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是良种对立的历史观。凡认为社会存在归根到底决定社会意识的,是历史的唯物主义;凡认为社会意识归根到底决定社会存在的,则是历史的唯心主义。
马哲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社会历史的发展建立在物质力量发展的基础上,从而说明了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
在思想史上,还存在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的对立。历史决定论和历史非决定论,是在历史发展的必然与偶然,主观和客观这两个基本关系问题上划分的两个派别。历史决定论坚持历史发展的确定性,必然性,把历史发展看作一个合乎规律的过程。而非决定论否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把历史看承纯粹偶然事件的堆积。历史决定论同非决定论的对立并不等同于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对立。
机械决定论在历史观上表现为宿命论。否认偶然性和人的主观目的和意志对历史发展的作用。在这点上,它其实与客观唯心主义历史观具有某中共同性,就是历史宿命论。
非决定论在历史观中一般表现为唯意志论。否认历史发展的客观原因,把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归结为人的主观意志。
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历史发展的客观决定性,承认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客观规律性,同时也指出个人的主观意志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三、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社会意识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源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阶级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必然会占统治地位。社会意识不是与社会存在无关的独立实体,它不过是以观念体系形式反映出来的社会存在。同时,社会意识也具有相对的自身独立的性质。其相对独立性,是由它自身所具有的内在本性决定的。
从社会意识的特殊存在形式中还导引出了它的特殊的发生发展规律。
首先,在社会意识发展过程中有着自身系统的特殊历史继承性联系。社会意识是从两种来源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一是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存在;二是继承历史上先辈们留下来的精神文化成果。
其次,社会意识的形成还受到同一时代不同意识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的影响。各种意识形式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进一步强化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独立性。
由此说明,社会存在并不是社会意识发展的唯一原因。但归根到底还是根源于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意识的发展变化与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不完全同步。不同步表现为:一是社会意识的发展往往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发展。二是先进的社会意识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社会存在的现有状态,预见到未来的发展。
第二,社会意识的发展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之间具有不平衡性。
承认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正确认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的前提。其反作用表现在很多方面, 最根本的表现就是,不同性质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不同性质的反作用。(先进—促进;落后—阻碍)
社会意识反作用的必要性根源于社会实践的要求。社会意识的反作用是社会存在得以发展的必要的精神条件。社会意识的反作用的可能性是由它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对社会存在的依赖性决定的。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由此构成了二者的相互作用。社会历史的运动就是二者相互作用的结果。
四、社会历史的规律性与人的自觉能动性的关系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历史的发展就呈现出与自然过程具有相互一致又在本质上不同的性质和面貌:它是”自然历史”的过程和人的自觉创造过程的统一,即具有合规律性的特点,又具有”合目的性”的特点。
从根本性质来说,所谓社会规律或历史规律,不过就是人的活动的规律,即贯穿于人的活动之中并制约着人的活动的那种客观必然性的关系。社会规律的存在离不开人的活动,这体现了人的自觉能动活动与客观必然联系两个方面的统一。
历史的客观规律性,是由生产实践的限定性和他律性所决定的。这种限定性和他旅行就是人们活动中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由此决定了历史的进化发展表现为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社会历史的规律性还表现在横向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中。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的意思。
扫描二维码关注"zikao566"微信,获取最新自考报名、自考成绩等信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