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个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据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授予其外贸经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才能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凡未经法律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组织一律不能从事外贸活动,其出口或从外国进口所需物品均应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组织代理。
此外,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当事人还有特殊要求。根据公约规定,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分处不同国家。此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公约的成员国领土上。
2. 在上述情况下,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两上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或一方是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
要约的定义与条件:
定义:又称发价、发盘(发实盘),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条件:
1.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 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确即要约必需写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货物数量、价格的方法。肯定即要约必需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应承受其约束的意思,也就是说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否为同一个概念?
1. 根据合同法理论,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不是同一个概念
2.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
3. 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失去效力:
1、超过要约有效期限; 2、要约被撤回或撤销;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4、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各国法律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如何规定的?
1. 各国法律都承认,一项要约,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均可撤回。
2. 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则适用不同原则。
3.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一项已经生效的要约,在其有效期限内或依通常情形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变更其内容。
4. 英美普通法原则,一项即使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在受要约人对其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在任何时候均可撤销或改变其内容。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载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
2.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其信赖行事。
一项“不可撤销”的要约能否“撤回”
即使是一项不可撤销的要约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对单据的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因为要约还尚为达到受要约人,也就是要约还未生效。
承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条件如下:
1. 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力;
2. 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 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 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承诺通知有两种方式:一是声明(即通知);二是按照要约的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确认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以行为表示承诺。
承诺何时生效?
1. 大陆法国家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2. 英美法国家采用“投邮生效主义”(或称发信生效主义)。
3.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以通知的方式表示承诺,从该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或一段合理时间内将通知送达;以行为的方式表示承诺,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对于口头要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受要约人应立即承诺。
承诺能否撤回?
1. 按照英美法,承诺的通知在其发出时起即生效,因而不涉及撤回问题。
2. 按照大陆法和公约的规定,承诺通知在其送达要约人之前(即生效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 商品的品名品质(包括商品的品名、商品的品质、品质条款)。
2. 商品的数量。
3. 商品的包装。
4. 商品的价格。
5. 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条款,如运输、保险和贸易结算条款,以及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及其内容是什么?
交货的义务;交单的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P220)。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 支付货款的义务;
2. 收取货物的义务: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B接收货物。
英美法认为合同的消灭有几种方式?
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4、合同因不能履行而消灭。
5、合同依法律而消灭。
合同的消灭: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合同的消灭是英美法的概念,至于大陆各国则把合同的消灭包括在债的消灭的范畴之内,作为债的消灭原因的内容之一。
按照英美法的解释,违约有三种情况:
1. 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
2. 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动使履约成为不可能;
3.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
大陆法认为合同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大陆法各国除了认为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履行不可能等,均可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外,还在民法典上对债的消灭的各种原因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大陆法国家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
合同清偿:也叫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义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关系因而终止的情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各国法律都规定,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有:
1.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 当事人协商一致;
3. 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
4. 预期违约;
5. 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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