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议次数
乡镇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1/5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2)会议的准备、召集、主持以及与会者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举行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人大主席团召集。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人大会议。
(3)会议主要内容
①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本级人大工作报告;
本级政府的工作报告;
本级政府关于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的报告;
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议议案
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③人事任免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出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另行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补选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大决定。
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④质询和询问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人大会议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时,有关机关应派人进行说明。
(4)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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