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1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 )奴隶制的出现。
2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
(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 、法律的分类:
(1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 )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 )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 )公法和私法
(7 )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1 、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 、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 )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 、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 )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 )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 )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 、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 )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 )确认契约自由。
(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确认法制原则。
5 、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 )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 、法律和政治
3 、法律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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