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述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自1922年至1949年中共建政前夕,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领导工人运动,共召开过6次全国劳动大会,历次劳动大会都不断提出改善劳工条件的口号,并发起劳动立法运动。1922年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成立了全国总工会,通过了《经济斗争决议案》,提出了许多立法要求。在以后的劳动大会上陆续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总策略决议案》、《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失业问题决议案》等等,继续开展劳动立法运动。
填空: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1932年,北洋政府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其内容大大低于《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立法大纲》的要求,但它是我国劳动法颁布的开始。
1923年,改组后的国民党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1925年成立了广州国民政府,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迁往武汉。
广州国民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在国民党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工人运动决议案》,在国民党中央、各省联席会上通过的《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中规定了《关于工人十条》,内容比较广泛,1926年公布了《劳工仲裁条例》等,但广州武汉国民政府也颁布过《取缔工潮法》等阻碍工人运动的法律。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工会组织条例》,同年还公布了《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团体协约法》,该法所称的团体协约是指“雇主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团体与有法人资格之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之书面契约”。1929年公布了《工厂法》,1932年公布了《修正工厂法》,该法是南京政府时期较为重要的劳动立法,内容比较广泛,1932年还公布了《工厂检查法》,规定了检查机构、职权及检查员条件等等。抗日战争结束后,直到1949年,南京政府公布了一些限制工人运动的法令,如《非常时期工会管制暂行办法》、《战乱时期紧急治罪法》。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
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内容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童工保护、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解决劳动纠纷等等。1933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1940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颁布了一些劳动法令,如《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等。
抗日战争结束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颁布过一些劳动法令。1948年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出“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其内容包括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劳动时间8小时至10小时、限制加班、工资、女工童工保护、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契约、劳动纠纷处理等。
中共建政后的劳动立法
中共建政后,劳动立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1949—1966年:为调整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中共颁布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劳动安全方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等。与此同时,曾经开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起草工作,但并未完成而停顿下来;
2、1966—1976年:这是十年文革时期,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劳动立法工作停顿,法制工作被破坏;
3、1978年邓小平上台至今:邓小平上台后,中共劳动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最为突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经过多年的起草工作,1994年7月5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中共建政后第一部综合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
《劳动法》颁布后,1994年陆续颁发了17个配套规章,即《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职业指导办法》、《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就业训练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继上述17个配套法律规定后,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同年,劳动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等等。特别是1995年以后又相继颁布了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10月27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劳动法》的主要成就
1、基本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如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等等;
2、该法的内容、体系、结构都较为完整:它囊括了涉及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规范了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
3、该法对一些重要劳动标准作了原则性规范:该法原则上规范了最低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与卫生、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工奖惩等重要劳动标准;
4、该法突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该法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劳动就业的总体形势特点,在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项规定上,突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在劳动法制建设方面基本上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
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通过《劳动法》及其大量配套法规的颁布,形成了完整的内容体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法规,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
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
4、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生育、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制度上,均有新的发展;
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普遍实施,为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多元化与复杂化,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已建立起法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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