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立法的范围
在劳动问题上进行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以及通过国际协商进行约束,是伴随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而提出的。
国际劳动立法的范围广义上主要包括: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是重要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如果经其所属会员国批准即对该国具有约束力;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联合国和区域性制定的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协定等,也是国际劳工立法的组成部分。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等所涉及劳工问题的相关内容。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在国际交往中涉及劳工问题,国与国之间也需协商签署一些双边协定或条约,如欧洲一些国家之间涉及移民、海员、社会保障、劳工纠纷等内容的协定或条约。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当时一些国家陆续进入大工业生产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也发展起来,必然加剧了国际间的贸易竞争。与此同时,各国工人运动也在发展,为了改善劳工条件,缓解劳资冲突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需要,一些政治活动家、社会活动家、社会改良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改良的主张,包括在劳动上进行国际间的约束,如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法国企业家勒格郎及社会活动家李格兰等。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并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等主张。
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瑞士政府曾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此项倡议因各国间意见分歧未能实行。1889年瑞士政府又联合一些国家,建议召开国际会议,由于德国要求在柏林召开,因此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它的推动下,1906年在瑞士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加的会议,通过了两个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1913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又起草了两个公约《关于女工童工工作时间公约》、《关于禁止童工夜间工作时间公约》,原计划于1914年召开会议通过,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未能实现。综上所述,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①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如1866年第一国际曾把每日工作8小时提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纲领中;②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③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国际劳动立法虽然有了开端,但其发展进程是很缓慢的,通过的两个公约,实际上也未得到真正的施行,还有两个公约未能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当时的国际劳动立法也受到一些阻力,如有的工人团体主张争取劳动条件的斗争应该采取直接行动而反对劳动立法;一些政府认为国际劳动立法是干涉国家主权;有学者认为国际劳动立法违反契约自由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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