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 劳动法的地位
关于劳动法的地位问题
劳动法的地位所研究的问题,实际上是分析劳动法在全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部门,还是属于哪一个部门法之中。传统的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为划分标准,同时,也不排除以调整手段等其他标准作为划分标准。
国内外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的地位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如认为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法是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法与私法交叉部分的新法域等等。但多数人认为劳动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学学科进行研究。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是: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的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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