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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般说来,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以专章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等,这些都是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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