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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劳 动 法
一、 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有偿提供劳动力,从而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因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禁止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注意两点:一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解除。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非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规定的就是所谓的“辞职权”。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产生的争议。
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争议发生后,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仍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后,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仲裁,但是只有经过了仲裁才能提起诉讼,即“先裁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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