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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基本内容。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重在理解,承运人免责)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主要责任范围包括(8种):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货物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在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或中途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及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货方所偿还船方的损失。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裴,水渍险比平安险多哪些项目)原意单独海损负责,即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 Risks)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此处的外来原因仅指依据一般附加险所承担的责任。
试述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一)除外责任,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征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二)保险责任期间 1.仓至仓条款(参见保险责任起讫) 2.扩展责任条款(参见航程保险单)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保险人的基本权利:1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2保险人有权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 3被保险人有欺诈或隐瞒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4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或代理权。5保险人有权按规定应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3保险人应当即时地按规定条件和手续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三)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和清偿有关的合理费用。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3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四)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 2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3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4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情况。 6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代位求偿权和委付的区别有哪些?:1)两者适用的场合不同;2)两者的付款时间不同;3)两者多余追偿额的处理不同;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得代位。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主要险别?:1)基本险:陆运险、陆运一切险;2)附加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保险单的种类: 1.定值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 4.预约保险单 5.重复保险单 6.保险凭证。
承保风险的类型: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3.外来风险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内容:(一)一般保险条款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二)特殊保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2.特别附加险——有7种: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3.特殊附加险——有3种: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罢工险。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哪些区别?1)前者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后者的标的则是有形的商品。2)前者的受让方所取得的是技术的使用权;后者的买方所取得的不仅是商品的使用权,而且包括商品的所有权。3)前者是一种长期的交易,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而后者的交易时间比较短,交易过程也比较简单。4)前者适用的法律与后者适用的法律差异也较大。
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公约可非为哪些类型?1)为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签订的国际公约2)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3)关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4)因国际贸易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
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工业产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工业产权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统称。相对于一般财产权,其特征如下:1)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一般财产权具有一定物质形态。 2)工业产权是一种人身权;一般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的内容。3)工业产权具有专有性;一般财产权不具有鲜明的专有性。4)工业产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财产权则没有。5)工业产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般财产权则不具有。6)工业产权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申请并获得主管部门审批才获准;一般财产权则无需此种手续。
按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做哪些分类?:1)按商标结构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2)按商标的用途分类:营业商标、商品商标、证明商标、等级商标。3)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4)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备用商标、防伪商标、驰名商标。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相比,具有哪些差异?:1)专利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而专有技术则是通过专有技术所有者的占有、保密而取得的; 2)专利是有期限的,而专有技术没有时间限制; 3)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则是不公开的; 4)专利是以书面存在的,而专有技术则不受法律限制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存在于头脑中。
根据出让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国际许可合同可以分为哪些种类?(☆★):1)普通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出让方在该地域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种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2)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出让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而出让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3)独占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出让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4)从属许可合同5)交换许可合同
试述国际许可合同的价格条款。:1)固定价格:即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清算各项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2)提成价格:固定提成、滑动提成:即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转让的酬金。提成分为固定提成和滑动提成。3)初付费加提成费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列举了哪些限制性商业条款?(选择题)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2)对效力异议条款3)独家经营条款 4)对研究的限制条款5)对受方使用人员的限制条款6)限定价格条款 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8)包销协定和独家代理协议9)搭买条款 10)出口限制11)供方垄断性安排 12)对宣传的限制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14)在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国际技术贸易法的渊源:国际技术贸易法的渊源是指调整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渊源包括:1.国内立法;2.国际公约:(1)为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签订的国际公约;(2)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3)关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4)因国际贸易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
TRIPS协议的宗旨是什么?其意义何在?:TRIPS协议的宗旨: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TRIPS协议的意义:1)协议扩大了多边贸易体系的管制范围。2)协议改善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强化了保护。3)协议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行为制裁的原则。
简述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1)版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权; 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的信息;8)限制性贸易行为的控制
TRIPS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含义: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或间接地授权投放某一市场,他就不能在对这批货物实施知识产权(独占权)。
TRIPS协议的具体内容:一、序言:(一)明确阐明守则的宗旨和目的是促进技术的国际交流,增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力量;(二)说明守则的性质:有分歧。二、定义和适用范围:主要是通过界定和列举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来规定守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提供方越过国境将其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的交易。三、目标和原则。目标:制定普遍、平等的标准,作为技术转让交易当事人间和有关各国政府间关系的基础,考虑到他们的合法利益,适当的承认发展中国家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的特殊需要。原则:八项原则。四、国际合作。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六、限制性商业做法: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做法,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由技术转让方向技术受让方施加的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以保障其竞争优势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如下: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2、对效力异议条款;3、独家经营条款 ;4、对研究的限制条款;5、对受方使用人员的限制条款;6、限定价格条款 ;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8、包销协定和独家代理协议;9、搭买条款;10、出口限制;11、供方垄断性安排 ;12、对宣传的限制;13、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14、在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的限制。七、国家对技术交易的管理。八、许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一)谈判阶段;(二)合同阶段。九、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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