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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对外贸易法》有何重要意义?
适时修改《外贸法》,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1)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2)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
3)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4)修订《外贸法》以适应功能重新定位。
简述修订《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1)对《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2)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出规定;
3)根据《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出修改。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重点1、3、4、6)
(一)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取消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第九条)
(三)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四)增加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五)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五章)
(六)坚决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第六章);
☆看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七)建立对外贸易调查措施,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第七、八章);
(八)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们应当如何贯彻实施《对外贸易法》?
1)加强各部门各方面的协调合作,贯彻实施《外贸法》,切实提高贸易能力;
2)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切实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责;
3)根治地方保护主义,贯彻实施《外贸法》,建立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
4)尽快制定出台与《外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5)新《外贸法》应该说比较全面,但有些条款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3)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原则;
6)对等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原则
熟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时间、空间、主体);
(二)对外贸易主管机构;
(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权);
(五)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六)国际服务贸易;
(七)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
(八)对外贸易秩序;
(九)对外贸易调查;
(十)对外贸易救济;
(十一)对外贸易促进;
(十二)法律责任。
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即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2)最大诚信原则:即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3)补偿责任原则:即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4)近因原则:即指货损的发生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而该事故是货损产生的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
保险单具有哪些法律作用?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凭证。1)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2)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3)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什么是海损?海损可以分为哪些种类?海损——是指船只与货物在航行中或停留港口时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1)共同海损2)单独海损 3)单独费用
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案例,对海损类型的判断,会分析共同海损的构成,分析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所作的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a.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b.必须是属于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c.必须是有意做出的牺牲或费用;d.必须是合理做出的牺牲或费用;e.必须是有效的牺牲或费用。3)共同海损VS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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