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隋唐
隋文帝对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内容:1、确定了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职务的原则;2、确定了三省之间的分权方式。形成尚书省掌行政、中书省掌诏令、门下省掌封驳的决策程序。
唐朝对隋朝制度的进一步调整的内容:1、压抑尚书省的地位,使之变成完全奉行机构,首先将宰相议事之所从尚书都省搬出,致使尚书省地位骤降。其次是剥夺尚书仆射的决策参与权,规定尚书仆射如不加“同三品”、“同平章事”便不能充当宰相,使尚书省长官更丧失宰相的资格,尚书省完全成为奉行机构,三是尚书省内部进行权力调整,以架空尚书省长官的行政权;2、提高中书、门下两省的地位。首先是将宰相议事之所迁往门下省,并改称政事堂,后又迁往中书省,此举提高中书、门下的地位;其次是扩大了中书、门下两省的职权,中书舍人对口处理尚书六部来文,并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兼草拟诏旨的“知制诰”有权封还尚书仆射的进呈文件,并有权参加宰相会议。
政事堂的演变过程:政事堂经历了门下政事堂和中书政事堂两个阶段。
中书门下政事堂与唐初政事堂的不同:1、唐初宰相多为兼职,除三省长官外,还以他官居宰相位,加“参政朝政”、“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目,让他们进入政事堂分任宰相之事,以削弱三省长官的权力,共同充任兼职宰相。2、中书门下政事堂在正厅之后设吏、枢机、兵、户、刑五房,对口指挥尚书六部,使宰相的办事机构逐渐完备,政事堂逐渐从单纯的会议场所演变为重要的办事机构。3、中书门下体制下存在着宰相权力的分散和集中两种倾向。
翰林院:唐高宗之时,为分宰相之权,出现了北门学士的设置,皇帝选择一些有文才的人让他们参与政事,武则天时,新的秘书人员移至宫中,直接承命奏复。到唐玄宗时,设置“翰林待诏”,后正式设置翰林学士院,翰林院学士开始具有草诏权,时称“内相”。翰林学士享有制诏权,使中书门下成为奉行内制的执行机构。
羁縻府:是唐初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羁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世袭其职。羁縻府州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受边境都督和各都督护府的统领。
科举制: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年间正式开科取士,从此确立科举制度。科举本意是指分科举拔人才,士人可不必经过荐举而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由国家择优录取。唐代科举包括常科和制科两大类。常科每年分科举行一次,科目有五十余种,主要有明经、进士两科,制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多临时设置,制科不定期举行。科举考试一般经过两道考试程序,先是州考,再是礼部主持的省试,武则天时又加上殿试。唐代待选士人只要通过了科举考试,即具备了历代封建王朝选官制度中的主要内容。
六部、九寺、五监的名称及职责: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宜,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九寺:1、和户部相关的有太府寺(主管钱币收支保管)和司农寺(主管粮各收支和保管);2、和礼部相关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务)、太常寺(主管祭祀礼仪)、光禄寺(主管膳食供设)、鸿胪寺(主管外交事务)和国子监(主管文教事务);3、和兵部职掌相关的有卫尉寺(主管军器储备)、太仆寺(主管马政)、和军器监(主管军器制作);4、和刑部职掌相关的有大理寺(主管司法审判);5、和工部职掌相关的有少府监(主管手工业事务)、将作监(主管建筑工程事务)和都水监(主管水利事务)。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是处理重大案件的特别法庭。
六部、九寺、五监之间既分工又制衡的关系:隋唐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以尚书六部为主,以诸寺、监为辅,形成相互平行,既有分工又制衡的行政职能部门体系。从分工上看,六部执掌政令,九寺五监分管具体事务,两者之间形成总领和具体分管的关系,从制衡上看,六部与诸寺、监形成双层制约关系。六部执掌政令而不管具体事务,而具体管理各项事务者又无政令之权,形成一层制约关系。具体分管各项事务的诸寺、监要接受六部的指导和监督,但诸寺、监长官也可以直接听从皇帝的指示,并对六部指令有不同的看法时可直接上奏皇帝请示,形成又一层制约关系。
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1、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调整:变州郡县三级为州(郡)县二级,在州(郡)上设置监察区的道,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2、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废除地方官员自辟属吏的权力,将官员的任免权一律收归中央。
诏敕的草拟和颁发:草诏有三种程序:1、是由宰相将君相议政结果整理要点,称为“词头”,作为草诏的依据,中书舍人中负责草诏的“知制诰”据宰相相交下的词头负责草诏;2、是皇帝派宦官至中书宣布诏敕要点,中书记录,称为“宣底”;3、是皇帝如知制诰入宫面授要点。审诏:1)中书舍人有权封还词头;2)中书舍人如无异议,由中书令、中书侍郎与中书舍人共同签名送门下审议;3)门下给事中审议通过的诏书,由侍中、侍郎,给事中共同具名申请交发尚书省执行,经皇帝审定认可后正式交尚书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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