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五代、宋
五代中枢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1、枢密院:由宦官执掌,参与内廷决策;2、中书门下:行政执行的综理机构;3、三司使:掌管财赋的专门机构。
宋代二府三司的名称及职责: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文武,称为二府,独立设执掌全国财政的三司使,又称“计相”故称二府三司。
宋代宰相制度中的权力制衡原则:宋代坚持宰相权力制衡原则,首先是集体宰相制体制不变;其次是法定的宰相职权(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议权)不变;第三是宰相办公机构为中央政府机构不变。宋代权相迭出,始终未能形成篡夺之势,其主要原因就是坚持宰相权力制衡原则。
宋代二府三司与隋唐三省宰相制的不同之处:宋代中央行政体制虽是从隋唐制度演变而来,但二府三司与隋唐三省宰相制之间还是有原则区别的。三省宰相制是中书掌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掌执行的一种决策程序上的分权体制,而二府三司制则是在皇帝直接控制最后决策权的前提下,由中书门下处理日常事务,枢密院处理军政军令事务,三司使掌管财政方面的政令政务,形成二府三司分类进行行政管理的格局,二府三司均可独立处理各自管辖范围的事务。
二府三司制的利弊:加强了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中书、枢密、三司分主民政、军政、财政。民政已困乏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虽为宰相,却不能使枢密院停止征兵,三司停止敛财,因为中书并无“制国用之职”。
北宋初年差遣职诸院官对六部职权的削夺。元丰改制后六部职权的提高。
路:宋王朝为了不重蹈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实行路、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北宋初年,州、府、军、监等均为中央统领,数目过多,管理幅度过大。因此,在府、州之上增设了路这一地方行政区划。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路仅是一个遣使级的的行政级,其设置内部多有牵制,权力集中到中央,因此虽有路这一较大的行政区划设置,但也未形成五代的分裂割据局面。
宋代路设置的不规范:1、是路中无主管机构,实行分权制管理模式,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转运使司,各司互不统辖,互相制约,直接对中央负责;2、是四监司辖区并非完全吻合,交叉治理之处甚多,且侧重于监察权,明确称为“监司”;3、是监司长官职位的临时性,监司多以京师文官充任,特别是对负责军事的帅司授权更少,更具临时性质。再加上,宋代实行“兵无常帅,帅无常兵”的“更戍法”,故路之长官无法形成地方割据之势,权力集中到中央,避免了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但地方军事、政治、财政、监察之权互不统属,也必然造成办事效率的低下,冗官充斥的弊端。
对州、府长官的严格监督制约措施:1、是以京官中的文官充任州、府主官不再称刺史和尹,而是以京官本职临民,由中央兼摄地方官,即带着中央官头衔去做地方官,称“权知州(府),权知即暂时管理之意。2、是加强制约机制。宋朝遣文官知州(府)事,而且州、府之上还有监司加以监督,但宋朝皇帝还放心不下,故又设置通判。通判既非知州(府)属官,又非佐弐之职,而是和知州(府)相互监临的独立官员。知州(府)文告需通判连署方能具有法律效力,通判还可以向中央奏报知州(府)政务执行情况。这样,州、府、军监长官外受监司监督,内有通判制约不可能一人专制一方了。
县官地位的提高和影响:宋朝县官称县令或知县。知县由京官出任,为朝廷所特命,无形中提高了县官的地位,亦起到了对府、州长官的又一层制约关系,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宋代未出现地方割据的原因: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形成路、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在各级地方官员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制约关系。
宋代地方行政体制的利弊: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局面的重演,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权失去了应变的权力、能力和活力。
宋代会议诉形式和内容:1、例行早朝:由皇帝主持,目的是疏通君臣关系,为皇帝提供信息;2、便殿议政:是皇帝就某一问题召见宰相、枢密院等中枢官员商议军国大事的一种会议形式;3、临时朝议:是皇帝就某问题临时召集会议进行商议,向大臣们征求决策会议形式。以上会议只为皇帝作出决断提供具体材料,起到沟通信息的作用,至少为皇帝提供一个决策方案,但最后的决策权在于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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