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辽金元
辽(契丹)金(女真)元(蒙古)辽南北面官制下的机构设置和职权:1、北面官制:北面官制是辽代统治者为统治契丹和其他游牧族而建立的一种特殊制度:1)北南宰相府是辽代总揽政务、辅佐皇帝处理军国大事的中枢机构,分别由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萧氏族人世选,北、南宰相府各设左右宰相为长,下设总知军国事、知军国事等官,是辽代重要的中枢决策机构;2)大林牙院:相当于翰林院。职掌是为皇帝撰修契丹语文告,负责监修国史。3)大于越府,相当于大傅,原为处理军政要务的,后无实权。4)北南大王院:分掌所属契丹部民的各项事务;5)夷离毕院:辽司法行政机构,执掌刑狱和司法;6)敌烈麻都司:掌礼仪;7)北南宣徽院掌朝会、宴飨、祭祀等事;2、南面官:是为管理汉人而设立的一套制度:1)汉人枢密院;2)尚书省;3)中书省;4)门下省;5)翰林院。
勃极烈制的内容:金代的一个官职,所设官职为勃极烈,在都勃极烈下置国相,是都勃极烈的辅臣,处于宰辅地位,在国相之下没诸勃极烈,开始时都勃极烈由各部公推,后随着完颜部的强大而成为一个家族的世袭职位,金太宗时对勃极烈进行了改革,将勃极烈定员为四人即谙班勃极烈、国论忽鲁勃极烈、国论阿买勃极烈、国论昃勃极烈。勃极烈制带有明显的氏族制度残余,不利于缓和矛盾,稳定政治、恢复经济,后逐渐由三省制代替。
金熙宗以后尚书省、枢密院的设置及其职责:金熙宗时的中央行政体制名义上是三省制,但最为重要的是尚书省。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和左右丞,可见,三省中仅尚书省是最高中央机构,门下、中书二省只能试为陪衬。枢密院则是主管军事的中枢机构,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长官为枢密副使,下设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协助处理院务。
元代中书省、枢密院、宣政院的机构设置和职权:元代中书省总理政务,是最高行政机关,职权广泛,国家财政、人事、司法、文教、营造等大权,设中书令一人,由皇太子兼领,实际是一个虚衔,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等职。枢密院主管军机大事和武官人事,是最高军事中枢;宣政院:是掌管佛教事务的,同时负责吐蕃政务,实际上所有宗教和民族事务都归其管辖,不隶属于中书省和枢密院,直接对皇帝负责。
辽五京道的机构设置及其分权管理方式:辽代全境分为上京、中京、东京、南京、西京,道所设机构与宋代一级机构相仿,采用分权管理方式。分别设掌管军权的都总管府、执掌司法和监察之权的处理使司和掌管财政权的转运使。
金代路的机构设置及其分权制度:金代在汉人居住区,实行路、府(州)、县三级行政区。路采取分权而治的制度。都总管府掌管民政和军政,其长官为都总管,转运使司掌财政,长官为转运使,提刑使司(后改为按察司)主管司法监督,长官为按察使。
金代府、州的种类:金代路下设府,府可分为二种:一为总管府,其长官府尹由都总管兼职;一为散府,长官府尹。州与府为平级机构,分为节度州、防御州和刺史州三种。其长官为节度使、防御使和刺史,他们主管军事,但也兼管民政,保持着女真军政合一的旧俗。
猛安谋克:始于女真族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以后逐渐演变为平时射猎、作战时的生产、军事组织。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猛安、谋克相当于州、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单位,与州、县形成互不统属的两个系统。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10谋克为一猛安。金熙宗统一全国行政区划时,仍保留猛安谋克作为女真地区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形成军事编制、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机构三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
元代的诸使司的名称:宣尉司、招讨司、安抚司、宣抚诸司,并许世袭其职。
辽代投下军州的特殊管理方式:是契丹贵族对所掠夺汉人、渤海人进行统治而设置的私人州县,这些州县实质是契丹奴役外族人的据点投下军州依投下领主的身份高低和人口的多寡而有州、军、县、城、堡等不同的名称,投下军州是贵族领地,朝廷对投下军州的管理不是对一般州县严格,但对领主权力仍有限制,投下军州的军事大权归朝廷,行政权归领主,行政事务由投下主委官处理,但这种行政权并不完整,投下刺史虽必须从领主部曲中选授,但仍需朝廷认可。
金代军政合一管理方式:猛安谋克。
金代行台尚书省和元代行省制度的关系:金代末年的行台省的性质已和元初的行省基本上相同,可以说已开了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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