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明
司礼监在明代中枢中的重要地位:司礼监是明代宫中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员,秉笔、随堂太监若干员。司礼太监因为掌握对内阁票拟的批红而成为皇帝的代言人,不仅如此,司礼监宦官常作为皇帝的代表到内阁议事,以监控外廷,其权力超过内阁和其他任何中央机构,可见司礼监虽非正式政府组织,但从它在明代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看,实际已成为中枢决策机构的一部分,在决策权力上,它与内阁平分秋色,甚至压倒内阁。
翰林院与内阁的关系:关系密切。阁臣多出自翰林院,以至于时人称内阁是翰林院的内署,由此可见,翰林院不仅是文化机构,也是重要的决策咨询机构,更是高级人才的培养机构。
内阁制度与宰相制度的异同:有根本的不同。1、从职务设置上看,历朝宰相皆定员定制,明代大学士却无定员定制。2、从地位上看,宰相是法定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及其他职能机构是其法定下属机构,明代内阁却不是法定行政机构,其首脑内阁大臣也不是法定最高行政长官,六部也不是其法定下属机构,有些阁臣品秩还低于六部尚书。3、从职权上看,历朝宰相拥有法定职权,即决策参与权和行政执行的指挥权,而明代大学士包括首辅在内仅充任皇帝的个人顾问和助手。仅有决策参与权,而不具备行政执行中的指挥权,即只尊旨草拟诏旨,而不参与施行,作用的忽大忽小,十分不稳定。明代以内阁制度代替宰相制度,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皇权的高度发展。
六部地位和权力的空前提高:六部在明代是重要的职能机构。明代六部的地位和权力因为中书省的废除而较前代空前提高,六部听命于皇帝,其间再也没有转承机关,成为事实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明代百官联名上疏,例以吏部尚书领衔为首。1、吏部:掌握全国人事大权,负责各机构的编制,选拔、任命官员、考核官员。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史;2、户部:掌财权。掌管全国户口、土地和赋税事宜,同时也负责管理漕运、茶马、赈济和盐政等与财政相关的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按当时省区域划分的十三清史司;3、兵部:主管武官、军用物资的管理和供给。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武选、职方、车驾、武庫四清史;4、刑部:司法机关,专主审判,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按当时省区域划分的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上诉案件和重大案件;5、工部:主管营造、农田水利诸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史;6、礼部:掌礼仪、祭祀、宴飨、科举、外交和官印制造诸事务,同时兼管皇族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史。从上述可以看出,明代六部职掌虽无在的变化,但户、刑两部之下实行按地区划分辖区的制度,打破了自唐以来六部二十四司的体制,反映出户、刑两部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五军都督府与兵部之间的制约关系:五军都督府与兵部为平行军事机关,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牵制。五军都督府仅掌兵籍和军政,即军队的管理和训练,军队的调动权和军官的选授权在兵部,最高指挥权则在皇帝手中。遇有战争,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任命总兵将军,总兵将军统帅从全国各卫所调集的军队去作战,战事结束后,军队回归卫所,总兵将军归还印信。如无兵部调兵令,五军都督府不能擅调一兵一卒。这种军事制度使军权高度集中于皇帝手中,杜绝了武将的跋扈难制和武力篡权发生的可能性。
诸寺权力削弱和大理寺职权的加强:明代有五个独立的事务性的职能机构,即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和大理寺。太常寺掌礼乐宗庙社稷事宜,光禄寺掌管皇室祭品,膳食和酒宴,鸿胪寺掌管朝祭时礼仪之赞导,太仆寺掌管车马及牧畜之事。以上诸各设一人为长,少卿二人为副,下设寺丞若干人。诸寺权力较前代大大减弱,成为六部的附属机构,只有大理寺的权力有所加强,它是最高审判机关,明朝司法制度规定,由都察院掌纠劾,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主持复核。
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皇帝通过分割司法机关的权力将司法权掌握在手中。
省级三司:1、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2、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3、都指挥使司(都司)。
三司分权对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设三司目的是加强中央集权,杜绝出现地方割据的可能性,三司分权鼎立,虽品秩不同,但互不统辖,分隶不同部门的中央机构,布政司与六部、都察院有直接关系,按察司则听命于刑部和都察院,都司则受制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遇有大事则三司官员会商解决,这一改革将明初行中省权力一分为三,三司互相牵制,达到了中央集权的作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