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的种类和不同道的职责:道主要有二种:一是布政司系统的分守道;二是按察司系统的分巡道。它们分别是布、按二司的派出机关,其职责偏重于监察。分守道由布政司参政、参议主管所辖之道之民政。代表布政司掌管所属府、县行政事务,是省府间的行政区。分巡道即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区巡察,是省内小监察区。另还有一些专职道,专门负责全省或省内某一区域的某些具体业务。
道的辖区的不定性和道员品秩的差异性:道的辖区大小极不规律,或以一全境为辖区,或以省内某一区域为辖区,有相互重叠的,也有相互交叉的,还有毫不相关的,总之道的设置依需要而定,无有定制,同一区域不同种类的道各有治所,各有所掌,互不侵扰。道 的长官称道员,为布、按二司差遣职。明代道员无专衔,仍兼带布政司参政(从三品)、参议(从四品)或按察司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故虽为道员,品秩却不同。
乡老人制:就是在在每一乡挑选一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老人”。协助地方官吏统治广大乡村,负责教化乡民的诉讼事务。只有重大案件才诉诸官府。每乡均设申明、旌善二亭,“老人”于亭中裁决一般民、刑事纠纷。
里甲制度:明代在乡村实行里甲制度。以110户为一里,每里设里长十人,轮流为首,十年一轮,剩下100户分为十甲,各设甲首一人。里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生产、征收钱粮,摊派徭役。里长和“老人”在乡间处于同等地位。
明代地方层级:1、省;2、道;3、府、州、县。4、乡老人制和里甲制度;
明代监察机构的二大系统和三类官吏:两大系统:1、都察院;2、六科;三类官吏(都御史、监察御史和给事中)。
地方监察的三种形式:1、是督抚对地方的监察;二是各自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3、是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对所属区域的监察。
内阁首辅的主要权力:1、票拟权;2、参与决策;
司礼监:是宫中的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员,秉笔、随堂太监若干名。它以掌握对内阁票拟的批红权而成为的代言人。并且司礼监宦官参加内阁议事,享有决策权,其实权超过内阁,已成为中书决策机构的一部分。
内阁和六科的封驳权:内阁除有票拟权,还有封驳权,即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加以驳正。六科也有封驳权,内廷拟旨交六科,六科认为不合理者,六科给事中可加以驳正缴回,称为科参。
皇帝在票拟批红决策系统中的作用:内阁票拟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决,即用红笔在奏折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不同意时,皇帝可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重拟,称为改票。后来,宦官弄权,司礼监秉笔太监取代皇帝批红,成为皇帝处理机务的最贴近的助手。
明代监察制度的建树和弊端:科举考试的程序:考试依四书五经的命题,按八股文格式取士,实行院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级考试制度。
掣签法:即在若干竹签上预先写好所选机关或地区名称及待选官员的姓名,然后当堂随手掣取,如同抓阄。这种方式貌似公允,其实仍由吏部暗中操纵。
回避制度:明代实行回避制度,分为:1、地区回避,指行政官员不能在家乡所在地做官;2、亲属回避:有父子、兄弟、叔侄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机构任职,应由其中官职较低者回避。
考满和考察的结果对官员的升迁的影响:考满是针对每一个任职到一定期限的官员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员的从政资历和政绩,办法是三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分为上中下三等,以此决定升降去留。考察是针对全体在职官员而言的,由朝廷定时举行。除考察政绩外,还要对不称职的进行处理。分为八级: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考察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四品以上京官由皇帝亲自主持,先自我裁定,交皇帝裁决,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然后呈皇帝批准。对地方官的考察称为外察,实行大计制度,即地方政府层层上报,最后由吏部审核,每三年一次进行总的检查,主要途径是:1、朝觐考察;2、巡视考察;
明代官员升迁的最主要因素:明代官员升迁主要通过考满实现的,也就是说资历是官员得到升迁的最主要因素。
明代退休:60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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