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清
内三院的组成:内国史院负责撰拟诏令、编纂史书;内秘书院:负责掌管起草敕谕和收录各政府机构的奏疏;内弘文馆:负责讲经注史、颁布制度。内三院初置八承政掌管内三院事务。
军机处:军机处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期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后来事权逐渐扩大,发展成为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机构。军机大臣秉承皇帝旨意办事,取代了议政王的大臣会议的权力,政务的裁决、官吏的任免、用兵的方略悉由军机处掌握,其实权远远超出内阁之上,成为国家中枢机构中的核心机构。军机处工作内容有:1、参与官员奏折的处理和皇帝谕旨的撰拟;2、其次,撰拟皇帝谕旨;3、充当皇帝的决策顾问;4、广泛的人事决策权。军机处地位显赫,但没有丝毫的独立性,只是皇帝的附庸,只是皇帝的御用秘书机构。
清代中枢机构的演变:清代的中央行政体制基本上承袭了明代的中央行政体制的形式和内容。同时也糅合了本民族的传统:1、议政王大臣会议;2、同文馆;3、内三院;4、内阁;5、南书房行走;6、军机处。
六部、理藩院、大理寺的设置:是清代负责分管各项政务的执行的重要职能部门。六部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汉承政若干人,参政若干人。理藩院是清代管理蒙古、回族、藏族事务而新设的中央机构,设尚书为长,侍郎为副,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个清吏司。其地位在六部中的工部下,理藩院还兼管部分外交事务。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设大理寺卿满、汉各一人,少卿满、汉各一人。
清代六部地位职权的下降:清代督抚直接听命于皇帝,六部无权向督抚直接下达发布命令,各部满汉尚书左右侍郎均可单独上书皇帝,这加剧了机构的内耗,大大地削弱了六部的功能和效率,使六部已降为一般的办事机构。
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的设置及其地位:太常寺:主管祭祀事务。光禄寺:掌祭品、膳食和酒宴事宜;鸿胪寺:掌朝会礼仪之赞导。太仆寺:掌马政。卿寺的权力逐渐减小,成为形同虚设的冗余机构。
宗人府的地位:是清朝管理皇族事务的机构,其长官为宗人令,由亲王或郡王充任,其下属为左右宗正和左右宗人等,均从满族贵族中遴选。宗人府排在政府机关的首位,高居内阁、六部之上,其具体职责是掌管皇族属籍、纂修“玉牒”、议叙或议处皇族官员、审理皇族内部的诉讼案件。
内务府设置的重大意义:是掌管宫廷事务。职权广泛,凡皇帝及其家族的衣食住行均由其掌管。机构庞大,属官众多,其设置意义是使宦官处于严格管理之下,不能像明代宦官那样形成自己的权力系统,避免了明代宦官干政的历史在清朝重演。
保甲体制:保甲是清朝的基层组织。非正式的国家机构。保甲制度采用保、甲、牌三级统属体制,以10户为一牌,10牌为一甲,10甲为一保。牌设牌头,甲设甲长,保设保正,定居人口均设门牌和保甲册,保甲制以人为主,目的是为了弄清人口的流动情况。保甲制度的功能:这一制度在雍正年间迅速完善并被高度强化,为维护地方基层的封建秩序,保证政府政令在基层得到贯彻执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盟旗:是清政府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的一种制度,旗是行政单位,若干旗组成盟,设正盟长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上的监察机构。盟长主要监察旗主扎萨克,召集各旗会盟,然后将会盟之事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
督抚之间的制约关系:清朝,总督、巡抚同为地方长官,巡抚虽在官阶上、职权上都不如总督,而且一定程度上听命于总督并受其节制,但巡抚不是总督的属官,总督和巡抚单独处理政务,彼此处于平行地位,因此,在督抚同区域的省区,极易发生龃龉。总督、巡抚这种既不完全统属又相互牵制和监督的制约关系正符合专制皇权的牢固地控制地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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