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的建制原则:是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总统制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是一个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革命政府,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按照西方民主共和国的模式改革中国社会的一次尝试。
临时大总统的地位: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核心,地位十分显要。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长。临时大总统的职权:1、军权;2、和战权;3、创制权;4、任免权;5、复议权;6、设置法院权。
临时大总统的办事机构:分两类:1、为总统府秘书处,直接承办总统府事务,人分总务、文牍、军事、财政、民政、英文、电报等七科;2、为专门性机构,如法制局、印铸局、铨叙局、公报局、参谋本部等,协助总统办理专门事务。
中央各部的职权:1、陆军部:管理陆军军事教育、卫生、警察、司法、编制、监督所管辖官兵;2、海军部:管理海军的一切事务,监督所管辖官兵;3、内务部: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及其他公益事业;4、外交部:管理对外涉及外人、外侨事宜,保护在外商业,监督外交官及领事;5、司法部:管理民事、刑事诉讼事件及其他一切司法事务监督法官;6、财政部:管理会计、库帑、赋税、公债、钱币、银行、官产事务;教育部:管理教育、艺学、历象事务,监督各官署学校,统辖学士教员;7、实业部:管理农、工、商、矿、渔、林、牧、猎及度量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8、交通部:管理道路、铁路、航路、邮信、电报及运输、造船事务,统辖船员。
南京临时政府行政体制的特点:1、机构的设置比较合理和集中;2、实行总统垂直管理领导制;3、行政各部建制的顺序适应了当时形势的要求。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的限制,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建制并不很完善,权限划分比较粗放,带有较多的“临时”色彩。
《临时约法》的性质:1912.3.11公布。这是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南京临时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
《临时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区别:就是不采取总统制,而是采取责任内阁制。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受到各方面的限制。
《临时约法》下大总统的职权:由临时参议院选出。1、总揽政务;2、公布法律;3、统率军队;4、制定官规官制;5、任免官员;6、和战;7、戒严;8、荣典权;9、赦免权。
《临时约法》下国务院的行政责任:1、从国务员的产生看,国务总理由大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其余国务委员则由总理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所以,国务员实际上并不对总统负责,而是对参议院负责;2、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国务员辅佐大总统负其责任”大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国务员副署,如认为发布命令不合适,国务员有权驳回;3、从国务总理的地位看,他是国实际行政首长,也是国务员的首领,对于国家行政事务负有全面责任。
省军政府的两种类型:1、湖北类型:属于总统制类型;2、福建类型:内阁制类型。
军政分府设置的原因和特点:军政分府一般设在省的某些重要地点,是低于省一级的军政机关,特点是军政、民政、财政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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