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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导游人员
第一节 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分类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这个概念具有三层含义:
(一)从事导游业务的资格:按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
(二)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经旅行社委派。
(三)导游业务活动内容:向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证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发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1)国籍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学历条件: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身体条件: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
(4)知识、语言条件:参加考试者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2.考、培分开原则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2.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三年未从事导游活动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三)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者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1.申请导游证的前提条件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3)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
(4)品行端正。
2.申请领取导游证应提供的材料
(1)《导游人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2)劳动合同或登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4.其他相关规定
(1)发证期限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报告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使用范围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3)导游证的遗失、补发
发现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必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①导游证遗失,失主必须立即报告所属旅行社,递交遗失原委的书面材料,请旅行社开具遗失证明。
②失主持遗失证明以及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发手续。
③失主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或省级日报登载《证件遗失作废证明》,一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及上述证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④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4)导游证损坏,导游人员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三、导游人员的类别
由于工作范围、业务内容不同,服务对象和使用语言各异,导游人员的业务性质和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位导游人员,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随之变换。而且,世界各地对导游人员类型的划分也各不相同,因而很难用一个世界公认的标准对导游人员进行分类。本书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的导游人员进行分类。
(一)按业务范围划分
按导游人员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将其分为出境旅游领队人员、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简称领队,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另书介绍)
2.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领队和地陪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组团社或组团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者)或海外旅行社的预订,制定和下达接待计划,并可提供全程陪同导游服务的旅行社。
这里的领队是指受海外旅行社的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到中国进行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
3.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是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该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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