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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导游业务相关知识
第一节 旅游者的权益
一、概述
(一)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旅游者是属于旅游消费的消费者。
(二)消费者特征
消费者的消费属于生活消费;消费客体是商品或服务;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特别法律,消费者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核心内容,是消费者包括旅游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二、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者在依法享受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一)安全保障权
1.安全保障权的概念和内容
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为保障旅游者安全权的实现,旅游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安全保障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旅游者的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更是与国家旅游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2.安全保障权的特点
(1)人身、财产安全权特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旅游服务产品过程中以及接受服务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权利。
(2)人身、财产安全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贯穿于旅游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参加旅游活动、就餐、住宿、娱乐、购物和乘坐交通工具等方方面面。
(3)人身、财产安全权受到损害时,旅游者有权主张法律救济,还有权主动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安全可靠。
3.旅游经营者保障旅游者安全权的义务
为保障旅游者安全权的实现,旅游经营者应当做到:
(1)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在指定用途或者通常可能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应当安全可靠。
(3)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产品或服务,旅游经营者要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或说明正确使用旅游产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
(4)发现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各种及时有效的补救、防范措施。
(二)知悉真情权
1.知悉真情权的概念
知悉真情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旅游服务产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旅游服务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情况。
2.知悉真情权的保障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消费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
(三)自主选择权
1.自主选择权的概念
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服务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旅游服务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旅游服务产品的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即旅游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兴趣爱好进行选择,旅游经营者不得干涉,不得强加于人。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旅游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范围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由自己决定,经营者不得干涉
(4)在选择旅游服务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和鉴别、挑选。例如旅游者对几家旅行社推出的欧洲游作价格、线路、住宿标准、天数、餐标等进行对比和鉴别,选择最满意的旅游产品。
(四)公平交易权
1.公平交易权的概念及内容
(1)公平交易权的概念
公平交易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服务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公平交易权的内容
①旅游者与经营者的交易行为的发生不存在强迫或歧视。
②交易双方以诚相待。交易的结果,一方面能够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预期目的实现,且物有所值,即所付出的费用和得到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相匹配;另一方面旅游经营者的交易目的也能够得到实现。
③公平交易的实现条件是保障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以及拒绝强制交易。具体指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产品、服务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价格应与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价值大体相当;旅游者对违背其意愿的交易行为可予拒绝。这些条件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守信等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④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旅游者有权享受合同约定的服务。
2.公平交易权的保障
(1)公平交易的核心
在旅游消费中,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旅游者付出一定的旅游费用可以得到同等价值的旅游商品或服务,这是衡量旅游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
(2)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①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路线、航班、车次和服务标准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②履行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有关收费标准。
④正确使用格式合同。
(五)求偿权
1.求偿权的概念、内容和主体
(1)求偿权的概念
求偿权,是指旅游者因购买和使用旅游服务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享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权利实现的基础:一是法律的保护,即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二是合同的约定。
(2)求偿权的内容
人身权,既包括旅游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包括旅游者其他人格方面的权利,例如旅游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姓名权等。财产损害,主要是指财产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旅游中财物被盗,发生车祸后付出的医疗费;因受伤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人等。
(3)享有求偿权的主体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即是受害人,包括购买者、使用者、接受服务者和第三人(在别人购买、使用旅游服务产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
受害人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赔偿。
(六)结社权
旅游者的结社权,是指旅游者依法享有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社会团体,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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