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家庭婚姻法
1、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必备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父母子女关系:简称亲子关系。
4、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5、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再婚从而使子女对后婚配偶所形成的关系。
6、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1)抚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他人之间,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生活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谊的性质,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2)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抚养之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
第八节 继承权
1、继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法律特征:1)是一种财产权。
2)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2、我国处理遗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可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3、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4、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5、特留份: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6、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成立的处理其死亡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有效遗嘱成立的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7、遗嘱继承: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
第九节 人身权
1、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种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3、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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