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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来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而成的。从范围上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地区看,地区除西南欧外,还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和不列颠岛的盎格鲁萨克逊人得法律在内。从时期上看,大体是公元5-9世纪,即日耳曼人建国到西欧封建制基本确立,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区性习惯为止。
日耳曼的性质是西欧封建时期,即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一方面有封建制法律的内容,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若干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因为日耳曼人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1、日耳曼各王国(蛮族国家)的建立和演变
古日耳曼人在罗马东北面,罗马人称之为“蛮族”。公元5世纪,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后,其正在瓦解演变中的氏族制度同罗马境内日益成长的封建因素结合,形成西欧封建制度。同时,氏族机关演变为国家机关,内部开始社会封建化,主要是封建领地制形成和自由农民农奴化。
在“蛮族国家”中,法兰克王国征服邻国,成为有名的大帝国之一,公元843年,分裂为三部分,即后来法、德、意的疆界。
2、日耳曼习惯法及其成文化
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演变而成的,最初仍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各国贵族中有一些人专门熟悉、掌握习惯法,法庭有问题可向他们提出,法制史著作把这些人叫做“宣法者”。
公元5世纪末,大多国王开始习惯法成文化工作,以习惯法为基础,编纂成文法典,通称“蛮族法典”,主要有: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理法典》、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及北欧的《裘特法典》(丹麦语)等。
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是“蛮族法典”中最主要、具有代表性的一部。
3、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日耳曼人建国后,受本族习惯保护和管辖的惯例演变为适用法律的属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实行日耳曼法,对罗马人实行罗马法,形成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日耳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格局。日耳曼人与罗马人间则适用征服者日耳曼法。
一些日耳曼王国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其中主要的、影响最大的是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公元12世纪复兴罗马法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两种法律互相影响、融合,自日耳曼王国建立后就开始了,到西欧中世纪一直持续。
4、王室法令的发展
王室法令效力高于习惯法,而且是为了补充习惯法的不足而颁布的,其中也吸收日耳曼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从一个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的发展。
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团体本位的法律。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的约束。团体指家族、氏族和公社(叫做马尔克)。而罗马法上那种尊重个人意志自由,保护私有财产的特点被后世著作称为“个人本位”。
2、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这是沿袭原始公社部族习惯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是实行这一原则的结果。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时“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 也是实行这一原则的结果。
3、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纠纷的具体办法,处理案件得根据是以前同类案件得判决。因此,“蛮族法典”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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