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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市法和商法
城市法和商法(海商法)是随着城市的出现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商法比一般城市法存在的时期长的多,15、16世纪以后随着中央集权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城市法停止存在和发展,而商法仍存在并以国家法的形式延续到近现代。
一、城市法
1、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出现与城市法的形成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城市法的渊源
A、特许状。是国王、教俗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及与自治地位相联系的其他权利的法律文书。被称为“人民宪章”,被看作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B、城市立法。城市获得自治权后,由市民代表所组成的市议会不仅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行使立法权,颁布各种法令,成为城市法的一种行政权渊源。
C、行会章程。在中世纪城市中,商人和手工业者为了共同维护自己的利益,建立了行会,每一行会由同一行业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行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和通过,对行会组织和制度作详细规定,支配着城市基本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行会代表是市议会不可缺的组成部分,因而行会章程实际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城市法的重要渊源。
D、习惯和判例。由于市议会指制定的法律不完善,市民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和城市法院的判例在城市法中占重要地位。
3、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城市法内容虽很丰富,但没形成涉及所有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体系,如婚姻家庭关系统一适用教会法,叛国、谋反等由领主或王室法院审判,都不适用城市法院。
A、市民身份。市民在人身上是自由和平等的,承认市民享有自由权是特许状的重要内容,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但市民存在财产上的不平等,及行会内部新的等级制。
B、城市机关的组织。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包括城市共和国和城市公社,市议会是最高管理机构,由选举产生。但市议会主席和其他官吏由大商人、高利贷者、房产主和城市土地所有者垄断。
C、行会组织。加入行会有严格的资格条件限制,工匠资格要经过很长的学徒期;行会对产品有严格标准,以防止同行业间的竞争;行会实行互助,会员须交会费;行会选举行长,并设监察人员监督会员并制裁违反章程者。
D、在所有权和债权方面,动产地位日益重要,土地也成为所有权的一般客体,可以流通。城市法取消了阻碍工商业发展的各种封建特权。承认契约双方地位平等,契约生效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妇女有权定立契约,契约种类不断增多。
此外,刑法和诉讼法也有许多不同于封建法律的制度。如废除等级特权原则、宣誓保证人、神明裁判、决斗裁判和赎罪金等。
总之,城市法产生于封建社会受之影响,具有封建性因素,但本质同封建制度对立。它与罗马法“复兴”及商法发展一起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诞生起了促进作用。
二、商法
1、西欧商法的形成
A、商法在中世纪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商法作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但法规却可追溯到很早的古代。古巴比伦、希腊和罗马都有发达的商法。古巴比伦的腓尼基被认为是海商法开始之地,汉穆拉比法典有许多商业交换的规定,希腊的罗德岛有“海的主人”之称,海商法在此进一步发展,罗马法是地中海区域商法和海商法的集大成者。但以上商法都没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古巴比伦是诸法合体,无法律部门划分,自然谈不上独立商法。罗马法本身是商化的法律,完全能满足商业需要,没有必要有独立商法。但到10-12世纪,封建习惯法本质上同商业发展对立,阻碍商业发展,客观上就产生了在普通法外发展独立商法的必要。
B、10-12世纪商法在自治城市中形成。商法首先在意大利形成,法国、德意志和西班牙都受意大利商法的影响,从此意义说,意大利商法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的“母法”。
意大利商法是在包括在罗马法中的古地中海各地商业和海上贸易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为罗马法作为整体在西欧中断后,某些原则作为地方商业习惯J继续存在下来。到意大利商业复兴,城市再崛起时,这些商业习惯恢复起来,成为中世纪商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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