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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会法的作用
天主教会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三大法律之一,其效力实际高于世俗法,是维护僧俗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有力工具,起了非常反动的作用。
但也有某些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的作用不可忽视。5到11世纪,西欧之所局部保留罗马法,归功于教会法和教会僧侣的活动。12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
二、教会法的影响
影响最大的领域并不在制定法本身,而是在一般民众的观念(如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上,后世法学深深打上了它的烙印。
对资产阶级影响最大的是婚姻家庭制度。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要求结婚时丈夫必须保证抚养其妻,这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建立“抚养寡妇财产”制度。
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对连续善意的要求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中对犯人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矫正,通过监禁给犯人反省自新的机会,对近代刑法思想很大影响,被称之为教育刑的先声。纠问式诉讼对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影响更大。总之,教会法某些原则和制度被资产阶级法律吸收和改造,成为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教会法对后世国际法也有影响。教会以教义制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民族间是和平关系,国与国应友好相处,争端应协商解决。教会法认为战争是惩罚性正义,是为了和平恢复,报仇和谋利的战争是非正义的。教会法还使战争人道化,对武器使用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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