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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伊斯兰法的渊源
1、《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是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涉及法律的大部分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特别是其中的《黄牛章》和《妇女章》。其中的立法是零星进行的,而且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发布《古兰经》的方式是穆罕默德口授,由在场的弟子记录或默记,没有编纂成册。因此对某些经文的真实性往往引起争论而无法证实。于是从第一任哈里发阿布。伯克尔下令搜集整理经文,到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完成了经文的统一汇编,这是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称奥氏本。
2、圣训:圣训音译逊奈,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圣训与《古兰经》立法的特点有关。《古兰经》立法有两上特点:第一,许多规定是笼统的,需要具体化才能执行。第二,《古兰经》中立法是天启的,也就是真主的意志的体现,是真主通过其使者穆罕默德传达到人间。
被引用来作为处理案件根据的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就是圣训。虽不出自真主,但出自真主的代理人,所以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成为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统治集团把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规都说成是圣训,其实是由他们自己制定的,只不过附会为圣训而已,这叫伪造圣训。逊尼派与什叶派互不承认对方传述的圣训,在逊尼派的汇编中,最有权威的是10世纪完成的《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教法学:教法学音译菲格赫,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教法学也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方式,不是假借神意而是由人来创制的。虽然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基础上发展,但后来却成为提供法律规范的主要源泉,在数量上最多。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除注释《古兰经》和传述、编纂圣训以外,主要有:
A、类比。音译格亚斯,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类推原则。
B、公议。音译伊制马议,最初指伊斯兰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8世纪中期至9世纪是教法学的繁盛时期,形成了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即哈乃非派、马立克派、沙菲仪派和罕百里派。10世纪后,四大学派权威得到确认,教法学停滞,伊斯兰法进入盲从时期。
4、其他法律渊源:还应包括哈里发政府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和外来法律。
总之,伊斯兰法的渊源是《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还应包括现存习惯和外来法律。
二、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
1、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许多教规同时也是法规,违反宗教义务往往也是违法行为,而不服从法律也构成宗教上的罪恶,将受宗教惩罚。凡不承认教法者就不是穆斯林,而是一个异教徒。
2、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阿拉伯国家的政教首脑没有立法权,决定了伊斯兰法不可能由立法机关颁布法律,只能通过研究体现在《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神启法律并运用到社会实际中去。这种任务就由教法学家担当了。
3、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伊斯兰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严格性,但这种严格性和刻板性只停留在原则上,在实践中却表现出相当的灵活性,教法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运用的。这种实践中的灵活性才使伊斯兰法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4、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阿拉伯帝国各地区经济水平、政治情况、文化传统有很大差异,造成伊斯兰法分散不统一;只有《古兰经》是统一的,但圣训多如牛毛,法学学派林立,圣训和法学歧义丛生,各派有自己的圣训汇编和法学著作,但各派所主张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都得到承认,都是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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