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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伊斯兰法内容广泛,对近现代穆斯林国家的法律影响最大的是信仰礼仪法和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另外,债务关系和刑法也具特征。
一、信仰和礼仪(穆斯林义务)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就是独信真主,决不崇拜其他神灵。为了证明独信真主,须认真履行五种义务,叫“五功”:
1、念功,即口诵。原意是作证,意思是通过念诵证明自己对真主的信仰。
2、拜功,即做礼拜,是一种宗教仪式,每天进行五次。星期五举行公共礼拜。做礼拜时身体、衣服、场地必须保持清洁,要洗脸、手、脚和全身。
3、斋功,指斋戒。每年9月进行。从日出到日落不吃任何饮食。斋月结束后第二天为开斋节。
4、朝功,叫朝觐,即到麦加的克尔伯庙去朝圣。有大朝(即公众集体朝觐在伊斯兰历12月进行)和小朝(即个人随时都可以去)。大朝期朝圣者在麦加活动的最后一天(伊斯兰历12月10日为宰牲节,亦称“古尔邦”节),同开斋节一起是伊斯兰教的两大节日。
5、课功,即法定施舍。穆斯林财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施舍。后来实际变为国家政权以宗教形式向教徒征收的一种贡赋,即税收。
二、债务关系法
伊斯兰债务关系法受商业习惯和罗马法影响很大。有以下特点:
1、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非穆斯林无权购买土地和穆斯林奴隶;异教书籍、神像和图片,不净之物等不能成为契约的标的物等。
2、应严格履行契约。单方发誓许下的诺言也应履行。食言者必须为赎罪而进行施舍,通常是救济十个贫穷穆斯林或释放一个奴隶,无力救济或释放奴隶者,则斋戒三天。
3、禁止利息。但后来成为发展商业和经济交往的障碍,违背了统治阶级利益。于是实践中出现许多变通办法,得到法官和教法学家承认,这样既不违反教法又满足了社会关系实际,是伊斯兰法在时间中具有灵活性的表现。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是伊斯兰法中最发达的部分。
1、婚姻家庭法有以下特点:
A、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古兰经》宣布,凡供养得起和能公平对待诸妻的人可娶四个妻子。
B、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如《古兰经》规定,男子权利高妇女一级;可以劝戒妻子,打妻子;可以同床异被;妻子好比田地可以随意耕种;命令妻子做的事不得让奴婢代替;妻子父母生病,没有丈夫命令不得探视;妻子父母死亡,没有丈夫命令不得祭奠;还规定许多闺中礼节,妇女应披长衫,不能抛头露面,不能轻易同男子交谈等。
C、准许离婚。这是同天主教教会法的重要区别。离婚也叫休妻,丈夫可无条件宣布休妻,而妻子要求离婚,只有请示丈夫将她休了。可见,离婚完全是丈夫单方面的行动。被休的妻子不能立即离去,有三个月待婚期,证实是否怀孕。此间丈夫若回心转意可撤销休妻决定,但只限两次;若第三次又休妻,妻子必须离去了。休妻时若有婴儿,应哺乳至两岁。
2、继承法有以下特点:
A、较早赋予妇女继承权。《古兰经》承认女性亲属的继承权,但继承的数量只有男子的一半。
B、较早出现遗嘱继承。但所有人只能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1/3,并有两个公正的穆斯林作证。其余遗产按法定程序继承。更改他人遗嘱是犯罪。
C、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多少来确定。
四、刑法特点
1、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分开,杀人和伤害身体只看作侵犯个人利益,实行血亲复仇,交赎罪金了事。这同早期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刑法相似。
2、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前者不能宽恕,包括:通奸罪打100鞭,后发展为乱石砸死;诬告妇女失贞打80鞭;偷窃罪砍去右手,再偷砍去左手;抢劫罪,处死刑或处歪断手足刑(砍去右手左足);酗酒打40鞭;背教罪(包括叛乱、卖神)处死刑。
3、刑罚很残酷。虽然《古兰经》宣布的刑法具有诅咒、威胁性质,也有一些是用忏悔、斋戒、施舍和释放奴隶来执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罚,但不能减轻残酷性。死刑广泛,有斩、绞、钉在十字架上、乱石砸死等。同时广泛采用体刑,最普遍的是鞭打、砍手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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