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徒刑。主要有:(1)城旦、舂。是强迫犯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犯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3)隶臣、妾。是强制犯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4)司寇、作如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为司寇,女为作如司寇。(5)候。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警戒边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轻的徒刑。
5.笞刑。笞刑就是以竹板、木板等责打犯罪人身体的刑罚。
6.羞辱刑。主要包括髡刑和耐刑。髡刑是剃去犯罪人头发鬓须的刑罚。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与完刑同义,程度轻于髡刑。
7.经济刑。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和赎刑。具体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役等。而秦代的赎刑就是缴纳一定金钱或者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二、汉代的法律
(一)文景帝废除肉刑
(二)上请
上请制度就是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的制度。汉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的优待。上请成为汉代贵族官僚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徙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使其免受应有的惩罚。
(三)恤刑原则
汉代时期,为了贯彻儒家衿老恤幼的恤刑思想,规定除诬告与杀伤人罪外,80岁以上老人、8岁以下幼童、怀孕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与不戴刑具的优待。
(四)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或减免刑事责任。这一原则确立于汉宣帝时期,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反映,并且影响了后代封建立法。
(五)汉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汉代沿袭秦代制度,以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同时兼理司法。
2.《春秋》决狱。
3.秋冬行刑。一般死刑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以前执行,只是对重要案犯决不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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