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规范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刑”是消极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马牛等较大标的所使用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等较小标的使用的契券。“傅别”则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就是在契券上面书写借贷内容,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①西周时期的婚姻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 “婚姻六礼”。具体包括:(1)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6)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③“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所谓不顺父母(公婆)去,是因为“逆德”。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淫去,是因为乱族。妒去,是因为乱家。有恶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盗窃去,是因为“反义”。
“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
4、司法制度
(1)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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