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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的必要性及转变方向加入wto以来,我国事实上形成了出口导向型战略
我国参加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意义及现状(9)
意义:自由贸易区为多边贸易提供一个重要的安全阀。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在进行决策时,主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有的决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数支持才能通过,有的需要四分之三多数支持才能生效,世界贸易组织的140多个成员中,处在不同的发展水平,有着不同的优先利益,因此难于达成新的协议。由于多边谈判难以达成协议,因此,不应该“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区域贸易安排是区域内成员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全球贸易谈判难以达成协议时,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可以取得在全球范围内难以取得的进展,为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作用。与有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将为本国出口商平整竞技场自由贸易区在区域内成员享受其带来的更大优惠性的同时,对区域外的成员形成大的排挤,可能损害其它国家的贸易利益。谁参加区域贸易安排谁就受益,反之就可能受排斥吃亏。中国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如果止步不前, 贸易就会受到损害。有些国家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把中国企业排除在贸易优惠的范围之外,如果中国与这些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就为中国出口商平整了竞技场。例如在新加坡,新加坡不仅在东盟内部有自由贸易协定,而且已与美国、日本等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如果中国实现与东盟的自由贸易,中国企业就可以与美国、日本以及东盟国家获得同等的条件参与在新加坡市场上的竞争,从而增强中国企业及其产品在新加坡和东盟国家市场上的竞争力。自由贸易区是与关键贸易伙伴进行综合贸易改革的战略.自由贸易区能够推动经济改革和成员国之间的内部合作.在过去1 0年来的地区贸易协定里,成员方通过共同同意的协定,不仅仅是进行削减关税的改革,还有许多深入的经济和制度的一体化的改革,现在许多地区自由贸易协定处理投资保护、人员流动、劳工问题、环境保护、贸易争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改革,并且协调成员方在其他贸易谈判场所中的共同立场。中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实现与伙伴成员间的经济一体化,可以增加规模经济。自由贸易区内进行的合作和合并过程,形成更有效率的产业和基础设施,能够产生延续多年的动态利益,增加投资和提高生产率,这有利于贸易伙伴之间互相扩大对于对方的出口需求,也有利于长期的经济增长和稳定。限制由全球范围内更快 深入的贸易自巾化造成的消极影响由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非常之大,骤然之间进行很大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可能造成经济中的重大震荡,例如使本国产业在全球竞争中遭受灭顶之灾,成胁经济与社会的稳定。而首先在区域范围内行试验,可以限制消极影响,培养本国的竞争能力,取得经验,更好地参与全球竞争。区域主义和多边卡义可以在贸易自由化改革中 补并瓦柏促进.从而形成“竞争的自由化”
自由贸易区内,贸易伙伴之间要实现贸易自由化,这就会刺激有关成员在区域的和多边的两个层面上,进行更多更广泛的贸易和经济改革。成员国加速自身的贸易自由化,对全球的贸易自由化是有利的。自由贸易区协定i=E能为更广泛的谈判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样板。例如双边的或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可以茌卫生标准和有关管制、贸易的技术障碍、服务业贸易与投资、简化海关规则、以及劳工和环境标准,政治上敏感的某些部门等方面实现比全球范围内更有意义的贸易自由化。这些谈判就可能为更广泛的地区的和多边的谈判提供借鉴。从双边自由化进程中所获得的经验也有助于中国确定自身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立场。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 自由贸易区可以大幅度地减少参加者之间的贸易障碍,深化参加者之间的经济和政治联系、可以成为促进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成功的一个途径。而另一方面,双边的或地区的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将产生更多的贸易转移,隐含着“参与者” 与“未参与者”之间产生经济政治冲突的种子,因而可能造成对多哈回合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损害。因此,随着区域主义具有更大的影响,更多地进入国际贸易体系,区域贸易集团的成员也应当对于多边谈判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热情,这样才可能减少区域主义造成的潜在的分歧历史事实表明,在区域之间的歧视对待,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所出现的情形,具有破坏性的政治和经济后果。而近些年的双边的和区域的贸易自由化,则已经证明可以成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必要的补充。战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表明,区域的和多边的贸易自由化的主动的行动是可以互相促进的。
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以及对策(10)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
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企业在国外哪个国家或地区销售不错,其他同类企业马上蜂拥而上。中国企数量众多,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出现自相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最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2)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国外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性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无分别裁决。通常说来,在确定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时,应以同一商品的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
李雨时表示,在反倾销的机制建设方面,首先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宏观上综合把握各个作用。他还表示,政府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企业的反倾销培训、为国内企业的反倾销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外的信息以及与国外的政府进行交涉等等。其次,企业要团结一致,不能单打独斗,企业一定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身产品的技术含量行业的发展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包括政治磋商、经济谈判以及各项法律法规等等,在反倾销过程中发挥和水平,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和营销;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应该在反倾销集体应诉,行业协会应该在组织协调方面充分发挥优势。
王敬忠则强调,组织反倾销应诉必须依靠行业协会来组织和协调,有行业协会组织团队来集体应诉,团队主要包括生产厂商代表、订货方代表、销售方代表以及行业专家组成,他还特别强调了一定聘请战绩优秀、名气大和经验丰富的律师,这是非常关键的。另外行业协会要与这些代表就应诉的方案进行多次协商、修改、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福耀反倾销研究中心孙娜认为,我们的应对重点应该在“打官司”的技术层面,如何正确确定正常价值,在选取替代方时怎么进行申辩,如何争取更低的反倾销税等等,单个企业应诉或请律师有困难,可以受调查企业进行联合,或成立各种行业协会,由企业参股经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收集,关键时刻给企业提供确凿证据,有理有力地应诉,提高应诉水平,甚至把应诉机制化,这是企业应该筹划去做的,也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去提倡和引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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