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时期,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建立晋朝的司马氏集团,是东汉末年发展起来的世家大族,他们以精通儒学而在社会中占有特殊地位。掌握了最高政治权力后,封建纲常思想、以礼治国和礼律“相须为用”等思想倍受他们的青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为隋唐法律“一准乎礼”奠定了基础。
(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南北朝时,南朝继承两晋的法制,在法制指导思想上,亦是如此。而北朝的统治者作为异族入主中原后,基于中原文化在当时的先进性,他们十分热衷于“汉化”,也注意到引礼入法对统治的重大意义,更加注重礼与律的融合,法律思想的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辅。北方少数民族在吸收汉文化,改造自己文化传统的同时,也为汉文化注入了新鲜血液。在礼律融合思想的指导下,他们创建出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促使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并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因此,南北朝时期,北朝法制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重要阶段,所以程树德曾说:“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并置于律首的是《北齐律》。
[单选]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北齐律》。
[多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格、式。
[简答]简述北齐《北齐律》的内容及影响。
在篇数上,《北齐律》将法典的篇数简化为十二篇。被赞誉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在体例上,《北齐律》取《泰始律》中《刑名》的“名”字、《法例》中的“例”字,合为《名例律》,从此确定下来,相当于今天的刑法总则。在内容上,《北齐律》总结并继承前代的经验和成果,加以改革创新,确立了以死、流、徒、杖、鞭为基础的五刑,成为新的封建制五刑的基础;又将对封建国家危害最重的十种犯罪行为列为“重罪十条”,严加处罚,成为后世“十恶”的雏形。《北齐律》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简答]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1)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
(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
(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最初建议设置“九品中正制”的是陈群。
[单选]“八议”入律始于《新律》。
[单选]宫刑作为一种刑罚被正式废除是在魏晋南北朝。
[多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三省制度包括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
[多选]南北朝后期,主刑的新的刑罚体系包括杖、鞭、徒、流、死。
[名词解释]官当:即官吏犯罪后,法律允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来抵罪的制度。
[简答]简述“重罪十条”的内容及影响。
《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称为“重罪十条”。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这十种犯罪行为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对于这十种犯罪要严厉制裁,即便属享有“八议”特权的人犯这十种犯罪,也不能够减免处罚。
“重罪十条”到隋朝演化为“十恶”,内容上没有根本的变化,仍然是将那些违背皇权与纲常礼教的行为列为罪大恶极者。从这十种犯罪行为可以典型地体现出法律儒家化的本质,即法律以维护“亲亲”、“尊尊”的“礼”为其第一要义。这一做法也被后世历代法典所沿用。
[简答]简述中央三省制的形成过程。
东汉末年,“三公”尽管仍旧设置,但其职权已逐渐转归尚书,成为虚职。取而代之的是曹魏时期逐渐形成的三省制。最初,三公的职权转归尚书台,魏文帝时,又成立中书省与门下省,与尚书台分权。后来逐渐形成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的分工,尚书省下设六曹,负责各项具体事务的处理。这样三省六部制初具雏形。
[论述]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内容、原则及影响。
(1)“准五服以制罪”最早在西晋的《泰始律》中出现,是按照五等服制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的一种制度。所谓“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2)运用五种丧服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是指: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
(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是儒家礼治与法律结合的重要标志,由于它适用于社会上的一切人,具有最广泛的普遍适用性,因此,人们把记载有该原则的《泰始律》称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从《泰始律》确立以后,一直延续至明清。
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实施用挨饿的方法迫使囚犯招供的“测罚”之刑的是南梁。
[单选]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曹魏。
[多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称谓有廷尉、大理、秋官大司寇、大理寺。
[名词解释]死刑复奏制: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简答]简述直诉制度的形成。
西晋时出现了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将冤屈直接诉于皇帝或者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审级限制,击鼓向皇帝直诉。直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进行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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