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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八)

来源:考试吧 2017-11-24 10:49:17 要考试,上考试吧! 自考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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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单选]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大周刑统》。

  [单选]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是《疑狱集》。

  [多选]五代十国时期,刑罚空前酷烈,其表现有:杖刑的演变;流刑的演变;凌迟的出现。

  第二节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唐朝的灭亡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使宋朝统治者深深忧思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他们认为“君弱臣强”是变乱的根源,强化中央集权应是保证政权长治久安的关键,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总之,加强中央集权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而利用法制,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官吏的相互牵制则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是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来,王风微,三纲不立,社会无序而混乱,宋朝统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传统文化中“兴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后来的宋朝统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导儒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朝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十分强调慎法。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他们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够付诸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受到冲击,加上宋朝所实行的内外政策使其内冗外耗,财政危机相当严重,这导致宋朝急需从经济的发展中获得更多财富,并且这一时期,在士大夫阶层已形成一股冲击秦汉以来的贱商抑末思想,它们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调整历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

  第三节宋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

  [单选]宋朝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单选]宋代的一种与判例性质类似的法律形式,称为编例。

  [名词解释]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论述]试述《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

  《宋刑统》完成于建隆四年,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体例上其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

  (3)立“起请”条。《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除个别避讳字外,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变化之处主要在于: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第四节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正式将凌迟刑确定为法定刑的是宋朝。

  [单选]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

  [单选]宋朝同北方和西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往来,主要形式是榷场。

  [单选]宋代不动产买卖中,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

  [单选]宋代官吏选拔的最主要的途径是科举。

  [多选]宋代主管中央财政的“三司”,包括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

  [多选]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名词解释]风闻弹人:即不一定要有实据,即可奏弹官吏。

  [名词解释]立继子、命继子根据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区分,养子可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两种。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叫“命继子”。

  [简答]简述《名公书判清明集》及其历史地位。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这部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适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古代司法文书写作等重大课题的珍贵史料。

  第五节宋朝的司法制度

  [多选]宋代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名词解释]鞫谳yàn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名词解释]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名词解释]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的制度。

  [简答]简述审刑院的设置及职权。

  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宋初又设立了审刑院,作为审判复核机关。审刑院又叫“宫中审刑院”,本来大理寺断案后只由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还要经过审刑院详议,实际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级复审机关,审刑院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简答]简述宋朝的大案奏裁制。

  宋初在把地方兵权收归中央的同时,也收回地方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权,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还规定了大量必须“奏裁”的案件。据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审刑院的复核断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复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应地,对地方审判机关的量刑权限也作了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既能彰显慎刑,又加强了皇权对审判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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