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
[单选]迄今为止发现的我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是《开盛改旧新定律令》。
[多选]西夏的法律文献主要有:《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新法》、《光定年新法》。
[简答]简述金的主要立法成就。
金灭辽和北宋后,受到封建经济文化的影响,迅速向封建制转化,金熙宗皇统年间,首先根据女真旧制,参考唐、宋、辽之法,编成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此后又有《大定重修制条》、《明昌律义》和《泰和律》,其中的《泰和律》主要参照《唐律疏议》制定而成。篇目与内容基本沿袭《唐律》,只是根据女真的民族习惯增加了赎刑的数额和徒刑的年限,另外删减了一些过时的条文,因为其从形式到内容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故又被称为《泰和律义》。《泰和律》的颁布,实际上是金国法制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泰和律》不但在当时最具代表性且有较高威望,对后来的元朝法律也有重大影响。
此外,金政权还编修了《泰和令》、《新定敕条》、《六部格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元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元朝建立后,元世祖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封建成文法典是《至元新格》。
[单选]在成吉思汗主导下完成的蒙古族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大扎撒》。
[单选]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的第一次立法制定了《条画五章》。
[简答]简述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在蒙古族不断向南扩张的过程中,一些人逐渐接受了儒家文化,不断建议要尊崇儒家道德礼仪,继续倡导纲常之教。另有一批受到重用的汉族官员也不断建议统治者吸收各代统治经验,以“三纲五常”作为立国之本,推行教化,反对刑杀。在他们的影响下,元统治者开始认识到礼教的立国之本的作用,并逐步学习、吸收,体现在立法和司法的基本过程中,使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的原则都在元代的法律中得到延续和贯彻。
(2)“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附会汉法”也是蒙古统治者在吸取汉族传统文化的过程中提倡的方针。元朝建国之初,逐步抛弃了落后的民族习惯,主动接受、学习汉族法律文化。元世祖忽必烈是这个政策的代表。他听取了儒生的建议,逐步推行汉化政策,建立一套以传统中国中央集权作蓝本的政治体制,并使用汉族统治者来推行这些政策。他还恢复了科举制度、尊崇孔子,将儒家学说中的程朱理学定为元朝的官方思想。在法制上他也要求元朝法律一定要“参照唐宋之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封建法制。
(3)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元朝在立法过程中,开始效仿辽、金等因俗而治的做法,在许多地方实行民族分治,以蒙古旧制或者习惯治蒙古人,以汉法治南人(即汉人)。这些措施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尊重民族习惯、实行民族分治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维护等级特权的真实意图。
第三节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元代笞、杖刑的尾数为7。
[单选]公开宣布、承认收继婚合法化的是元朝。
[单选]元朝将全体国民分为四等,地位最高的是蒙古人。
[多选]元朝的流刑分为三等,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多选]元朝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的程序有: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名词解释]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
[名词解释]赘婿:即男子到女家成婚,成为女家中的一员。
第四节元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元代的地方监察机关是行御史台。
[单选]诉讼代理制度最早出现于元朝。
[单选]元朝各行省设置的专掌刑狱的机关是理问所。
[多选]元朝设置达鲁花赤作为监临官的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县。
[简答]简述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和宣政院,这些机构的长官都由蒙古族人担任。
(1)刑部是仿照唐宋制度建立的机构,职责是掌管全国“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假、错案的复审和死刑的复核、录囚等。
(2)大宗正府是从蒙古初期掌管刑政的“札鲁忽赤”演变而来的机构,与中枢省、枢密院并列,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不受御史台监察,是蒙古王公贵族垄断的特权审判机构。
(3)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主管司法监督与审判,负有纠举百官违法犯罪、监督京师与地方刑狱、平反冤狱等职责。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元朝还在地方上设立行御史台,统领提刑按察司。
(4)宣政院是一个与世俗权力机关并行的宗教权力机构,是主持全国的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关,掌管僧人僧官的刑民案件,长官由帝师担任。
此外,其他的国家机关中也设有断事官,拥有一定的审判权,受理所辖领域的讼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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