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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学考试《银行会计学》预测考点(6)

来源:考试吧 2018-4-20 11:00:00 要考试,上考试吧! 自考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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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概 述

  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前需要资金,将商业汇票经过背书后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把商业汇票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的一种信用活动。票据贴现实质上是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的一种融资手段。

  一、贷款业务分类

  ㈠银行的贷款按贷款的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㈡按贷款的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

  ㈢按贷款的保障程度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㈣按贷款的质量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五类贷款。

  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㈠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㈡对单位发放的贷款可申办展期,个人贷款可否展期应视不同品种而定

  ㈢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㈣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和交付利息

  ㈤个人贷款的其他规定

  1.发放个人贷款坚持的原则

  除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坚持“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外,其它各品种的个人贷款均坚持“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2.办理个人贷款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是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簿等

  3.可用于办理个人贷款的抵押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汽车等(必要时需办理保险)

  4.可用于办理个人贷款的质押物包括

  实物国库券及银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国家特别规定不能质押贷款的除外)、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银行出具的定期储蓄存单。

  5.各贷款经办网点每季与借款人至少核对一次贷款账

  三、贷款与票据贴现的区别

  ㈠融资的对象不同

  贴现以票据为对象,而其他贷款则以借款人为对象。

  ㈡收取利息的时间不同

  贴现的利息是在贴现时,从贴现金额中预先扣收,而贷款利息则采用贷后定期或利随本清的方法计收。

  ㈢融资的期限不同

  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则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之分,期限不一。

  ㈣资金的流通性不同

  已办贴现的票据,在银行急需资金时,还可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资金运用较灵活,贷款则不同,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

  第二节 单位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信用贷款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凭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发放,即借款人需用贷款时应逐笔提出借款申请,逐笔签订借款合同,逐笔立据审核,一次发放,约定期限,到期一次或分次归还贷款。

  ㈠发放贷款的核算

  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合同副本及借款人填制的一式四联借款凭证时,应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据以开立贷款明细账户。以第一联借款凭证盖章后作回单交借款人,以第二、三联分别代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贷款——××贷款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转账后,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后由信贷部门留存备查,借款合同副本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专夹保管。

  ㈡归还贷款的核算

  贷款到期,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填写还款凭证。会计部门收到还款凭证后,应与贷款明细账进行核对,并核实借款人存款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经核对无误后,回单交借款人,以还款凭证代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加盖业务公章后送信贷部门。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贷:短期贷款——××贷款户

  利息收入

  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事先有约定的,在贷款到期时也可由银行办理直接扣收。扣收时,由银行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和两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代扣款通知送借款人,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加盖业务公章送信贷部门,另外各一联分别作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同上。

  ㈢贷款展期的核算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时不另办理转账手续。

  ㈣逾期贷款的核算

  逾期贷款是指到期应收而未能收回的贷款。贷款逾期时,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当日营业终了前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由会计部门填制一红两蓝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同方向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贷款户 (红字)

  借:逾期贷款——××贷款户 (蓝字)

  同时将逾期贷款的借款凭证另行保管。对逾期90天及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应作为呆滞贷款管理。

  二、担保贷款的核算

  ㈠保证贷款的核算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借款人申请保证贷款时,须填写保证贷款申请书,按照《担保法》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签定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加盖保证人公章及法人名章或出具授权书,注明担保事项,由银行信贷部门和有权审批人审查、审批并经法律公证后,由信贷部门密封交会计部门保管。会计按单位及财产类设置明细账户,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保证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的核算与信用贷款相同,只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应根据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向保证人收取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㈡抵押贷款的核算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1.抵押财产的种类

  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一般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贷款发放与收回的核算

  银行发放抵押贷款的额度一般按抵押物作价现值的50%-70%的幅度掌握。抵押贷款发放与收回,通过“抵押贷款”科目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抵押户和质押户用以分别核算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也可以不设专用科目,而在各贷款科目下设置“抵押贷款户”。

  银行会计部门发放和收回抵押贷款的处理手续除参照信用贷款发放和收回手续办理外,还应对抵押物进行表外登记。抵押贷款收回后,抵押物及有关单据随即退回借款人,并销记表外登记。

  3.抵押贷款逾期的核算

  抵押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应于到期当日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向借款人填发“处理抵押品通知单”,逾期一个月借款人仍无法归还贷款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以补偿抵押贷款。银行处理抵押物的方法有拍卖、变卖和作价入账两种方法:

  ⑴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超过贷款本金部分先归还利息,如有节余,超过贷款本息部分归还抵押人。如拍卖、变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低于贷款本金的,不足部分应向借款人收取。

  ⑵将抵押物作价入账。即按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数将抵押物作价入账。

  ㈢质押贷款的核算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的核算可在“抵押贷款”科目或其他贷款科目下设质押户进行。

  三、贴现业务的核算

  ㈠银行受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核算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五联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即计算出以票据金额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前一天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可另加3天)的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的借方传票,第二、三联分别作活期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传票,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首先,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期×贴现率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其次,进行账务处理:

  借:贴现及买入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利息收入

  ㈡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

  1.付款人有款支付的核算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托收凭证,在“托收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托收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续比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处理。

  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比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的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

  贷:贴现及买入票据——××汇票户

  2.付款人无款支付的核算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的托收凭证、商业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在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账户收取贴现款。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一联作借方传票,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持票人户

  贷:贴现及买入票据——××汇票户

  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如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不足部分应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对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第三节 抵债资产的核算

  抵债资产就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债务人用于偿还银行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一、抵债资产核算的相关规定

  (一)抵债资产的范围——通常可以是抵押品或质押品

  (二)科目设置——“待处理抵债资产”,属于资产类。

  (三)取得方式 协议抵债

  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四)入账价值的确定

  1、一般情况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已确认的利息+相关税费、诉讼费用

  2、涉及补价的情况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已确认的利息+相关税费、诉讼费用

  —收取的补价+预计应支付的补价

  二、取得抵债资产的核算

  银行应当将取得的抵债资产登记入账: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户

  贷:逾期贷款等

  应收利息等

  三、保管抵债资产的核算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建立抵债资产卡片、抵债资产登记簿和相关保管档案。

  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 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处置抵债资产的核算

  (一)转作自用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户

  (二)出售的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现金、或××存款)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户

  营业外收入

  或: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现金、××存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户

  (三)处置中的费用的处理

  借:营业外收入

  贷: ××存款—××户

  第四节 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银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对由银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也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但银行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各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冲减贷款损失准备,予以核销。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贷款损失准备设置“呆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为各类风险资产提取的准备金,该科目按风险资产的种类分户;同时设置损益科目“提取准备”,用于核算为核销呆账而提取的准备金,并按提取的准备种类分户。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期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其会计分录为:

  借:提取准备

  贷:呆账准备

  呆账贷款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会计分录为:

  借:呆账准备

  贷:逾期贷款——××逾期户

  如以后期间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呆账贷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逾期户

  贷:呆账准备

  借:××存款——××户

  贷:逾期贷款——××逾期户

  第五节 贷款利息的核算

  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的计算有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方法。

  一、定期结计贷款利息的核算

  ㈠定期结息的计息方法

  根据权责发生制,各种贷款应按规定的结息日期结息,按季收息的,以3、6、9、12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月收息的,以当月的20日为结息日。定期结息一般采用余额表计息或分户账账页计息的做法。

  贷款发生逾期的,自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之日起,余额表应单独立户登记,积数应根据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单独计算,利率改按规定逾期贷款利率计收。

  ㈡定期结计利息的核算

  银行按季计算贷款的应收利息,贷款利息当期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每季末月的21日,根据计算的利息编制贷款利息清单或利息凭证一式三联,分别代转账借、贷方传票和支款通知交借款人。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如其账户资金不足,不足部分列入应收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应专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并销记“应收利息”表外科目。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要相应冲减利息收入并记入表外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贷:应收利息

  收入:应收利息

  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利随本清贷款利息的核算

  ㈠利随本清计息方法

  利随本清是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于贷款归还时收取利息的一种计息方法。利随本清计息方法对于贷款天数的计算,“算头不算尾”,可以采用对年按360天,对月按30天,不满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也可以全部采用按实际天数计算。其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期限×利率

  贷款发生逾期,逾期部分应先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计收到期贷款利息,其次,逾期金额应自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之日起,利率改按规定的比例计收罚息。

  ㈡利随本清利息的核算

  银行收回贷款时,应根据计算的利息,编制贷款利息通知单或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从借款单位账户收取利息。收回利息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贷:利息收入——普通短期贷款利息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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