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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学考试《银行会计学》预测考点(7)

来源:考试吧 2018-4-20 11:00:00 要考试,上考试吧! 自考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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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和纪律

  ㈠支付结算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循如下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㈡支付结算纪律

  单位、个人和银行等当事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和维护如下结算纪律:

  1.单位、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银行要履行“清算中介”的职责,办理支付结算工作时,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种类

  我国现行支付结算体系包括票据、信用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三方式)。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第二节 票据类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 支票业务的核算

  ㈠支票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这两种支票上分别印有“现金”、“转账”字样。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支票的基本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2.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六个事项。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3.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6.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可打印;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

  7.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必须与预留签章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8.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背书转让。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㈡支票的核算

  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核算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银行接到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有关内容: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受理非本行开户出票人签发的转账支票时,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做委托收款背书;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经审查无误后,以转账支票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各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转账支票作借方传票,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第一联进账单作收账通知交持票人。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银行接到出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要求将款项主动划转持票人时,经审查有关内容无误后,转账支票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各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转账支票作借方传票,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第三联进账单作收账通知交持票人,第一联进账单作回单交给出票人。会计分录同上。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核算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①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按照前述的有关内容认真审查无误后,在二联进账单上加盖“收妥后入账”的戳记,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交给持票人。支票采取系统内通存通兑的方式来处理,但前提是借方账户必须已使用支付密码,否则按同城票据交换处理。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

  俟退票时间过后,未收到退票,为持票人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如在退票时间内收到退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②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提入的支票,应按规定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支票发生退票的,出票人开户行通过“其他应收款”、持票人开户行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遇空头支票、印鉴不符及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除退票外,按规定应处以罚款,另编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结算罚款收入户

  ⑵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①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按规定审查无误后,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退给出票人,另两联进账单进行清算或交换,支票作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②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在两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将第三联给收款人作收账通知,第二联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一、 银行本票业务的核算

  ㈠银行本票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为不定额本票。

  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3.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四种。

  5.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6.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㈡银行本票的核算

  1. 出票的处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制并向银行提交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借方传票,第三联贷方传票。出票银行受理申请人银行本票申请时,应认真审查填写内容无误后,进行处理:

  ⑴转账签发本票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本票

  ⑵现金办理本票的,注销第二联。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本票

  出票银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本票。

  2.付款的处理

  ⑴转帐支付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进账单,应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或××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出票行提出交换。

  ⑵现金支付的处理

  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第二联本票正联作借方传票,本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现金

  3.结清的处理

  出票银行接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本票作借方传票,本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持票人和申请人在同一银行开户,出票行办理付款和结清同步,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三、银行汇票业务的核算

  ㈠银行汇票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2.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3.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并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写汇票金额。

  7.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并在汇票背面签章。

  8.持票人或申请人因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及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出票银行,并出具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件,经审查无误,方可办理。如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行应于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㈡银行汇票的核算

  1.出票的处理

  ⑴银行汇票的申请

  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传票,第三联贷方传票。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银行接到申请书,应认真按规定第六条审查,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转账付款的,以第二、三联申请书分别作借方、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

  借:应解汇款

  贷:汇出汇款

  ⑵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一式四联银行汇票,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填写的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章或盖章,在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连同第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登记汇出汇款账连同第四联一并专夹保管。

  2.付款的处理——系统内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

  ⑴持票人在代理付款行开户的核算。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提交的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应认真审查。审核无误后转账和汇划发报录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汇票二、三联交汇划发报柜员复核。如通过联行往来处理,则第三联解讫通知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寄出票行。

  ⑵持票人未在代理付款行开户的核算。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为个人提交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进账单,除按上述要求审查,还应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持票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

  贷: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转账的,应填制支款凭证和进账单,向银行交验身份证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贷:××科目

  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填制现金付出传票,核对身份证件并由收款人在凭证上签章。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贷:现金

  3.结清的处理

  出票行接到代理行的联行借方报单及解讫通知,或通过资金汇划系统划回的已解付银行汇票借报数据后,打印出借方补充报单和收报清单,经核对确属本行出票,借方报单与实际结算金额相符,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⑴汇票全额解付的处理

  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和加盖“全额解付”戳记,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传票,解讫通知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作附件,销记汇出汇款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辖内往来

  ⑵汇票有多余款的处理

  ①申请人在本行开户的核算

  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传票,解讫通知作多余款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辖内往来

  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在多余款收账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交收款人。

  ②申请人未在本行开户的核算

  将多余款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再通知申请人来行取款。取款时,申请人需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手续,银行从“其他应付款”付出。

  四、商业汇票的核算

  ㈠商业汇票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基本规定如下: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3.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5.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6.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㈡商业承兑汇票的核算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核算

  持票人持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存根,委托开户银行收款人时,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其余处理手续同发出委托收款结算的处理相同。

  2.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汇票的核算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经审查无误后,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交付款人并签收。

  ⑴付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或在付款人接到开户行的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天内仍未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的,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划款日期分别情况处理。

  ①付款人的银行账户有足够票款支付。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传票,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

  ②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票款。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按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手续处理。同时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和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按规定票面金额的5%不低于1 000元向付款人收取罚款。

  ⑵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次日起3天内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时,按委托收款拒付的手续处理。

  3.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款项或退回凭证的核算

  ⑴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划回款项,按委托收款款项划回手续处理,会计分录相同。

  ⑵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按委托收款未付票款退回凭证或拒绝付款退回凭证的手续处理。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㈢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

  1.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核算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由信贷部门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核定应缴保证金比例,审查相关的单据、合同无误后同意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一联留存,一联及其副本交会计部门。

  申请人向银行交存保证金时,应提交转账支票和进账单,银行据以办理转账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保证金存款——出票人户

  会计部门接到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复印件、不可撤消的承诺函等核对无误后,审核保证金是否入专户管理,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户等。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将第二、三联汇票及一联承兑协议交申请人。承兑银行将第一联汇票卡片联、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承兑协议副本、不可撤消承诺函等专夹保管。按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汇票的工本费并按承兑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承兑手续费。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中间业务收入

  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收入:银行承兑汇票

  2.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核算

  汇票到期时,承兑银行应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将已被保留的保证金自动解除保留,将保证金划回出票人账户或设立临时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保证金存款——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汇票到期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票款时,应将全部汇票款项或不足部分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逾期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逾期贷款——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同时,通知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通知保证人或承兑申请人履行保证担保协议,处理质押抵押物偿还贷款。

  3.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核算

  持票人持将要到期的汇票应匡算至承兑银行的邮程,提前填制“托收凭证”,在“托收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银行应按规定严格审查,审查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托收凭证的手续处理。

  4.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核算

  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及其他资料,并认真审查无误后,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贷:辖内往来

  票据通过实时清算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等划转收款人开户银行。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付出:银行承兑汇票

  5.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核算

  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承兑银行转来的汇票款项,按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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