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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概 述
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前需要资金,将商业汇票经过背书后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把商业汇票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的一种信用活动。票据贴现实质上是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的一种融资手段。
一、贷款业务分类
㈠银行的贷款按贷款的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㈡按贷款的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
㈢按贷款的保障程度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㈣按贷款的质量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五类贷款。
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㈠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㈡对单位发放的贷款可申办展期,个人贷款可否展期应视不同品种而定
㈢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㈣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和交付利息
㈤个人贷款的其他规定
1.发放个人贷款坚持的原则
除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坚持“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外,其它各品种的个人贷款均坚持“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2.办理个人贷款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是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簿等
3.可用于办理个人贷款的抵押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汽车等(必要时需办理保险)
4.可用于办理个人贷款的质押物包括
实物国库券及银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国家特别规定不能质押贷款的除外)、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银行出具的定期储蓄存单。
5.各贷款经办网点每季与借款人至少核对一次贷款账
三、贷款与票据贴现的区别
㈠融资的对象不同
贴现以票据为对象,而其他贷款则以借款人为对象。
㈡收取利息的时间不同
贴现的利息是在贴现时,从贴现金额中预先扣收,而贷款利息则采用贷后定期或利随本清的方法计收。
㈢融资的期限不同
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则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之分,期限不一。
㈣资金的流通性不同
已办贴现的票据,在银行急需资金时,还可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资金运用较灵活,贷款则不同,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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