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重隶属关系,尊重机关职权
凡不相隶属的机关、部门之间,均不应以领导指导和被领导指导的身份行文。比如,对不同系统的机关,没有领导指导关系的机关,不能发出命令、指示、决定等领导性文件,也不要发出请示、报告等请求给予领导指导的文件。
二、大力精减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
各级机关的行文都必须本着精减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的数量和范围。根据公文内容确定发文范围。
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解决那种当“收发室”,简单地照抄照转的层层转发文件的问题,还要防止“一文多发”,重复发文的现象发生。这样做,既可减少发文的数量,节省开支,又可以消除各级领导同志的案牍之苦,有助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
三、在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不得越级行文
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越级行文,除非确有特殊情况,一般以不越级为宜,以免打乱正常的领导隶属关系和工作业务联系。
在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行文,必须同时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以便于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或协助其办理有关事项,因为各级机关都是有一定分工和管辖权限的。
四、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部门之间要先协商一致或经上级裁决,然后向下行文
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裁决,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五、行文必须正确确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机关的行文应当分清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或者要求对方机关办理答复的公文,应当主送一个机关,以便收文机关能及时迅速地进行处理。
六、主送机关与公文文种要相互呼应
七、关于联合行文的问题
一般说来,同级机关、部门或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例如,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各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的各机关或部门必须是同级的,不同级别的机关或部门不能联合行文,即使是那些在人、财、物等方面握有一定实权的机关或部门,也不能与级别高的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以便于共同处理或贯彻执行。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八、关于“请示”的行文问题
凡请示的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的公文,应当按正常的办文程序上报上级机关,由秘书部门统一办理。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九、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的行文问题
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向下直接行文,必须把握好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
十、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经过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公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发文机关可不再行文。这种在报刊上发布的法规性公文,可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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