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议案概述
议案,是有议案提出权的机构或人民代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建议性公文。
199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在修订后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首次将“议案”列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定公文文种,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诉事项。”
可以提出议案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机构及人员以及人民代表。
总括而言,议案是一种特殊的公文,它是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开会期间审议使用的一种书面文件。
2.议案的特点
行文关系及办理程序的法定性 议案的提出者和受理者,法律或法规已作了明确规定。没有获得通过的议案,没有任何法定效力。
行文内容的单一性和可行性 议案的内容必须单一,即一个议案提请审议一个事项。不具可行性的事项,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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