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布机构和实际作用的不同,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
党内规定 由党的中央机关制定,适用于对党内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的规定。《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1997年5月16日印发)。
法规性规定 由有条件制定法规的机构(见“条例概述”部分)制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或某个地方的某项工作作出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私营企业暂行规定》(1995年4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般性规定 机关团体对某些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属法规性质,但在一定范围内有规范作用。如:《xx大学关于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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