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类文书中,条例、规定属于党的机关法定公文,已在第七章论述,这里只谈谈另外四种较常用的规章类文书。
(一)办法
办法和条例、规定一样,同属行政法规。但(办法)规范的内容比(条例、规定)更具体、更细致,它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办法的写法基本上和条例、规定一样,内容比较多的用“章条式”,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般常见的是“条款式”,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共二十五条。
(二)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写法一般也是“章条式”或“条款式”,但其第一条必须说明是哪个法律或法规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完全是为配合法律、法规的贯彻而制定的。
法律、法规必须概括,实施细则必须具体,便于操作。实施细则的内容,必须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相对应。
(三)章程
章程是一定的组织机构制定的确定组织原则或办事原则的规章类文书。
章程可分组织章程和办事章程两大类。
组织章程系统阐明一个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成员、机构、活动方式、经费来源等等。
办事章程是为办理某项工作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纠纷而又经常要办的事情,才需要制定章程,以便办事时有章可循。如《甲种外币存款章程》、《xx大学助学基金使用章程》。
章程的形式也是“章条式”和“条款式”两种。
政党、较大的社会团体的章程多为“章条式”。
机构较小、涉及事务不很多的章程,可用“(条款式)”。
(四)守则
守则是特定范围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比如《中学生守则》是全国中学生都必须遵守的,《天津市民守则》是所有天津市民都应遵守的,等等。
守则因为需要有关人员都遵守,涉及的人比较多,因此必须简短、精练、易记。其写法多半是把内容概括为几条,甚至是琅琅上口的若干短句或词组,以便群众容易掌握。
守则的写法和条例、办法、章程等规章文书有明显的不同,简洁易记是它的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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