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将归档文件整理装盒以后,逐年移交给机关档案室集中保管,称为“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既能保证本机关档案齐全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又可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财富。
1.归档范围。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保卫、财会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经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后,应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2.归档时限。《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对一些专门性的文件或驻地分散的个别业务单位的文件,为了便于日常查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定适当的归档时间。
3.归档要求。归档的文件在质量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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