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收费、佣金及业务招揽
一、收费
(一)考虑的因素
第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第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第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按照实施专业服务的每个人员所耗用的时间来计算。这些费用率的前提是,注册会计师的组织行为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得到了良好的计划、控制和管理。
(二)或有收费
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按照百分比或其他类似基础收取费用应被视为或有收费。
二、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三、业务招揽
(一)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的含义
这里的广告,是指为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其服务和技能等方面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
业务招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非客户接触以争取业务;
宣传,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向社会公众告知有关事实,其目的不是抬高自己。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不得刊登广告,其原因是:
第一,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
第二,广告可能威胁专业服务的精神;
第三,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二)广告
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三)业务招揽
禁止的业务招揽方式:
第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第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第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第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第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误解的声明。
四、宣传
在不允许做广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宣传符合下列条件,则是可以接受的:第一,其目的是向公众或有关部门告知事实,且这种告知没有采取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第二,具有高品位。第三,维护了职业尊严;第四,避免经常重复或不恰当地突出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1、委托和奖励;2、寻求业务合作;3、名录;4、书籍、文章、演讲、广播和电视;5、培训课程、研讨会;6、含有技术信息的手册和文件;7、员工招聘;8、手册和会计师事务所简介;9、信纸和名片。
第五节 其他职业道德
一、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与提供专业服务不相容的业务、职业或活动。如果注册会计师正在或将要提供的服务与其提供鉴证服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发生冲突,就产生了不相容的工作,就会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能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会计事务所不能为同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
二、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一)前后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接触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
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二)客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变更的情形)
一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争揽业务而进行恶性竞争;二是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分歧,客户不认可注册会计师的立场。
(三)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包括:第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第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寻在的意见分歧。第三,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它类似机构)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第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四)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的前提
征求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2、查阅相关工作底稿及其内容
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会计师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同意后,依然可以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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