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
唯物辩证法分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包括自然界社会和认得实践活动的辩证法。作为客观辩证法,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各个节本环节之间是无所谓先后顺序的。主观辩证法,是一种辨证的思维。是人的认识和思维活动中的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作为形式的主观辩证法和作为内容的客观辩证法是同一的。作为主观辩证法,从辩证法学说理论体系的逻辑构成来说,各个基本范畴的排列则应有一个大体符合人类认识史的顺序,但这种排列的合理性也是相对的。
第一节 整体与部分
一、整体与部分的含义
整体与部分或哲学史上的一与多,历来被看作是一对既互相对立又相互依存的辩证法范畴。整体与部分,亦称全局和局部。
二、整体与部分的辨证关系
整体与部分、一与多之间的辨证关系,就在于它们双方的互相对立和互相依存。具体的说,对于整体和部分的辨证关系,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整体与部分的互相包含。第二,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实际上只是讲整体与部分区分的相对性。第三,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如果从哲学上加以全面概括,这里有三种情况:〈1〉整体具有部分根本没有的功能,不是功能大小问题。〈2〉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3〉整体功能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整体与部分(思维形式的辨证关系即主观辩证法)
整体与部分是一对重要的逻辑范畴,对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
首先,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综合和分析的思维方法的客观基础。
其次,人们在实践中应当力求整体的最优化,使其发挥出更大的功能。这就要注意调节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使之互相协调,互相推动。
最后,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部分从属于整体,因此我们在一切活动中都应该有全局观念或整体观念。同时,也要充分重视部分的作用。
第二节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
一、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含义
严格来说,个别与一般应是指个别性和一般性,特殊和普遍应是指特殊性和普遍性,它们是整体与部分这对范畴的深化。个别的东西有许多属性,其中有些属性是个体特有的,就是个别性或称个性,其中有些属性是许多个体共同具有的,就是一般性、普遍性或共性。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都是交织的相对概念。一般性有高层次与低层次之分。低层次的一般性相对于高层次的一般性来说,便是特殊性。马哲在唯物主义基础上把握到了个别性与一般性的统一。
二、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辨证关系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之间是相互包含又相互转化的。
个性,即指个别的东西的属性,其中不仅有它独具的属性,也有它与同类个体所共有的属性。个性包含了共性,个性离不开共性。同样,共性也包含了部分个性,共性离不开个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相互包含与此类似。
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互相转化表现于两种情况。一是地位的转化,如个性相对于更低层次的个体来说成为共性,共性相对于更高层次的共性来说成为个性。另一种是在同一关系中个性变成了共性,或共性变成了个性。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
个别与一般这对范畴反映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成为人们的思维规律,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重要思维形式。运用这一思维形式,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因此,没有任何两个事物是绝对不同或绝对相同的。
第二,个别与一般都是抽象概念,一个事物的个性和共性究竟是什么,需要以事实材料为依据进行具体的分析。
第三,对事物的个性和共性的认识都不能简单化。个性与个性间、共性与共性间都是有区别的。有的个性表现,有的不表现共性;有的共性是,有的不是事物的本质属性。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这两对范畴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们认识的目的是指导实践,只有获得规律性认识即普遍性认识才能指导实践。因此,认识必须从事物的个性中寻求共性,从特殊性中寻求普遍性,这就是要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同时,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统一的原理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第三节 相对与绝对
一、相对与绝对的含义
部分与整体及现实的具体事物,个别与一般涉及具体事物的属性,相对与绝对可以说是这两对范畴的综合。个性或特殊性限于个别的东西或特殊的领域,是相对的;共性或普遍性则超出了个别的东西或领域,是绝对的。
相对,就是有对、有条件、有限。绝对,就是无对、无条件、无限。而相对与绝对的区别也是相对的。绝对与相对不可分离。
二、相对与绝对的辨证关系
相对有绝对既是互相对立的,又是互相依存的。所谓绝对的东西包含相对的东西,指绝对的东西是由无数相对的东西构成的;而所谓相对的东西也包含绝对的东西,则是指相对的东西包含绝对性或绝对因素。割裂绝对和相对的辨证关系,以绝对来排斥相对的观点,就是绝对主义;以相对来排斥绝对的观点,则是相对主义。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有不确定性又有确定性。一方面,不应把实践标准及其所检验的认识绝对化;另一方面,又必须承认只要经实践检验是符合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理论就不可能被根本推翻,就包含了绝对性或绝对真理的因素。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相对与绝对
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与绝对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认识任何事物的时候,都要善于把二者统一起来。把绝对和相对这一对范畴作为思维形式加以正确运用,就是要防止绝对化的思维方式,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可以表现为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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