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广播影视类法律法规
1.电影法律关系:电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为电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联合摄制: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现金或劳务、实物)、共同摄制,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影片权益,分担影片风险的活动。(共同投资,共同摄制,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3.协作摄制:外方出资,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部分场景,中方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活动。
4.委托摄制:外方投资,委托中方代为摄制的活动。(外方出资,中方代摄)
5.电影审查制度:对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实施内容和技术质量审查,颁布《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一项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统一性。
审查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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