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文物保护类法律法规
1.文物: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已成为历史,不可再重新创造的。
2.不可移动文物:其本体与群体、与周围环境联系在一起,体量较大,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的文物史迹,它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以及纪念性建筑、重要历史事件纪念地等。
3.可移动文物:体积小、重量轻,根据需要可以移动的文物,主要指收藏文物和流散文物。如古币、古陶瓷器、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4.文物分级
不可移动文物可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一级、二级、三级。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重要;比较重要;一定价值。
5.文物法规保护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博物馆馆藏文物藏品的来源:
(1)购买;
(2)接受捐赠;
(3)依法交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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