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的本质
一、实践是人特有的存在方式
(一) 人是什么?
唯心论 ---- 认为人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实质上就是说认为人之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有精神,是理性构造人的本质。
旧唯物论 ---- 认为人是一种感性的自然存在物。认为人与动物的不同紧急在于它的生命集体的组织与构造更为精细和复杂。
马哲 ---- 人是一种包含理性在内的感性活动的存在,即实践的存在。以上观点都是片面的,在理论上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实践的观点。实践是人特有的生存方式。人在实践活动中创造了人之为人的一切本质特性。
(二) 人是在有目的地运用人工工具改造外部环境的活动中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因此,人既具有与动物相同的自然生命,又超越了自然生命的限制,具有超自然生命的本质。
人具有自然属性。人首先是自然机体的存在,具有生命力和自然力,也具有生命机体所不可缺少的自然需要。否定了这一点,就否定了人的存在的客观现实性。但人的自然属性并不表现人的内在本质。
人具有社会属性。表现了人的现实本质。人的实践活动社会性的活动。人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进行改造自然的活动,才能有劳动生产活动。社会是人的独特的存在形式,人的本质就只能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本质。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耽搁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人是进行自我创造的主体性存在
人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存在,从人的现实活动中去考察人与饿对象世界的关系,就出现了”主体”和”客体”两个哲学范畴。运用”主体”和”客体”的概念,是为了说明人在人的活动中与对象所建立的特殊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而形成的特殊本质。主体和客体就是表示活动者和活动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哲学范畴。
主体,是指从事着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是主导者,能动者,主宰者。但人并不等同于主体,只有经过培养和教育并在进入与客体的关系之后才构成完全的主体。人在不同的对象性关系中表现为实践主体,认识主体,评价主体,审美主体等。人作为主体,在实践基础上表现为自主性,主观性,创造性,自为性等基本规定性。 主体具有以下表现形态:个体形态,集团形态,和社会形态。
客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受动者,从属者。客体仅指进入人的活动领域和主体发生联系的那些客观事物。对象在不同情况下表现为实践客体,认识客体,评价客体,审美客体等。客体必须具有客观性,对象性,受动性等基本规定性。同时客体主要具有三种不同表现形态: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
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统一的。二者是一队关系范畴,它们只有在相互关联中才会具有自己的本质和规定。关联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存在的条件性。主体和客体的分化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所谓主体性在根本上就是实践性。主体与客体则是在实践活动基础上以主体为核心而建立的自觉的对立和统一关系。这种统一的实质即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统一。
三、人是社会历史的存在
马哲认为,人只能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 并且也只能具有历史性的本质。
人的社会性是人作为实践主体的现实规定性。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把社会集体积累的性质和能力内化到自身,才能获得人的现实的实践性本质,成为现实的主体。人的现实存在只能是社会性的存在,人的现实本质也只能是社会性的本质。
阶级性是人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发展阶段的特殊表现。
人是社会的存在,也就必然是历史的存在。人的历史性包含下面两个方面的具体涵义:第一,处于不同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的人具有不同的社会存在形态,也具有不同的本质;第二,人的社会存在形态和本质是一个历史地发展着的过程。人的存在和本质都是依赖于社会历史的,是由社会历史决定的。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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