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
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
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比较解释:
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扩大解释:
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文理解释:
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属地管辖原则:
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管辖原则:
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管辖原则:
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溯及力:
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
讨论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空间效力)以及在什么时间内适用(时间效力)。
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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