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起源,认为道德产生于人类的历史发展和人们的社会实践中。
052. 道德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
053. 道德的社会作用:
[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3]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4]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交往;
[5]道德能够保护或者破坏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
054. 道德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不断进步。一方面,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最终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另一方面,道德发展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道德发展并不是单纯地直线上升的进步进程,在一定时期可能出现停滞或倒退,但总趋势是向上的、前进的,是沿着曲折的道路向前发展的。
055.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现实要求: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当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2]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经济优势的发挥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提供道德价值导向;
[4]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保证和促进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056. 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内容相互渗透、相互联系;与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社会主义德治和社会主义法治二者结合,相得益彰。
057.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丰富源泉。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继承和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
058.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3]为人民服务体现着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059.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基本内涵:
[1]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2]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3]强调重视、保障、发展个人的正当利益和自觉创造精神;
[4]要求发扬融入集体合力的丰富个性和自觉创新精神。
060.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诚实守信为重点:
[1]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成事之基;
[2]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
[3]诚实守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061. 荣辱观是人们对荣誉和耻辱的根本看法和基本观点, 是一定社会思想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重要体现,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062.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意义:
[1]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具有很强的文化传承性、现实针对性和历史指引性。
[3]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道德的鲜明指向、引领风尚。
063. 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1]重视荣辱,树立荣辱意识;
[2]明荣辨耻,掌握科学内涵;
[3]趋荣避耻,贵在践行。
064.《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065.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1]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2]遵守社会公德是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最基本要求;
[3]社会公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精神文明程度的“窗口”。
066.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067. 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1]认真学习,提高道德认识。方法:学思明理、择善而从、学习榜样。
[2]勤于实践,加强道德行为训练。方法:知行统一、积善成德。
[3]严格要求,完善道德品质。方法:省察克治、陶冶情操、慎独自律。
06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等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
069. 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标志着党和政府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执政规律、治国方略有了更为深刻而成熟的认识和把握;
[2]既是我国实行法治的必要步骤,也是我国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
[3]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主地走上法治道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
070.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
071.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072. 法治思维的内涵: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仰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073. 法律思维的基本要求:严守规则;法律思维的核心:权利义务观念。
07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3]依法治国事关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长治久安。
075. 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利的法治保障体系。
076. 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077.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078. 提高司法公信力包括: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079. 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
080.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
[1]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能够为人们提供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2]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的帮助人们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的作用。
[3]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或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4]预测作用:人们通过了解法律可以预知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
[5]强制作用:法以国家强制为后盾,通过国家机器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081.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它是法的本质的必然体现;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统治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核心)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重要方面)。
08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083.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旗、国徽和首都等。
084.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08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 [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086.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学说)
[1]假定: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内容的部分,实际上也就是行为模式,它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3]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于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即法律后果。
087. 法律关系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088.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者组织。一般有三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089.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体分为三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能够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客观实体;
[2]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090.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主体为满足某种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091. 行政执法的特点: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092. 法的适用:也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专门活动。
093. 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的适用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的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的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094. 法律监督:
[1]广义:是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狭义: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095. 法律监督的分类:从广义的理解,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096. 国家监督:
[1]权利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它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以及系统内设立的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它包括检察机关监督和审判机关监督。
097. 社会监督: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各政党 、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根据主体的不同,社会监督可以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
098. 宪法规定了最根本的内容。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
099.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00.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须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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