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知识点1: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考试知识点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
考试知识点3: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考试知识点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具有行政主导性、政策性等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1)立法目的不同。
(2)运用的手段不同。
(3)专业性不同。
考试知识点5: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
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有:
(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考试知识点6: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考试知识点7: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来看,这一原则至少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1)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2)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
(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
考试知识点8:我国政府的环境资源保护职能和政府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主要有:
(l)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有:
(l)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权。具体包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考试知识点9: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了“受益者负担原则”。
考试知识点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
(1)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2)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3)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
(1)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运用公法手段保护环境。
(2)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趋向于主动。
(3)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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