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知识点11: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考试知识点12: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区规定。
(1)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3)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考试知识点13: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污染行为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声的行为、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等。
污染物侵权的损害后果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
考试知识点14: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
(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
考试知识点15: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重点污染源防治;
区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考试知识点16:我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考试知识点1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
(1)预防和预警: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包括:
①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相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②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考试知识点18:环境问题产生和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特点。
第一个阶段: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
第二个阶段: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至80年代)。
第三个阶段: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考试知识点1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3)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考试知识点2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自考本科环境保护法考试知识点不仅仅包含以上知识点,随着学习的深入,仍然需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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